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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獎勵及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改善檔案管理相關軟硬體設備、充實
  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能,精進檔案管理作業成效,提升檔案管理效能。

三、獎補助對象:
 (一)經本部年度訪視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
 (二)經本部年度訪視輔導評估,檔案管理作業或相關軟硬體設備,具下列情形之
   一,亟待改善者:
  1、創建歷程或法定職能等重要檔案,經評估典藏環境不佳或檔案本身已有明
    顯劣化之情形。
  2、檔案管理作業或設施經評估與檔案法規或作業規範明確不符。
  3、其他特殊情形,致檔案管理業務增加,原有人力或設備難以負荷。

四、獎補助基準:
 (一)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成績列優等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經本部
   於指定年度推薦並榮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再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累計之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限。
 (二)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成績列甲等者,獎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本
   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三)經本部於該年度訪視評估檔案管理有亟待改善之情形者,補助金額以新 臺
   幣十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獎補助原則:以獎補助檔案管理作業經費為限。因本部訪視評估檔案管理亟待
  改善而獲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本部並得指定補助經費用途。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優等、甲等及經評估亟待改善之機關(構)學校
    ,由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榮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獲獎名單
    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為優等、甲等及經評估亟待改善之機關(構)學
    校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榮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獲獎名單
    為準。

七、經費編列及核撥: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執行結餘款,應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網站下載)辦理

八、經費執行期程:獎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成效考核:
 (一)獲本部獎補助之機關(構)學校,應善盡提升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成效
   之義務。必要時本部得辦理追蹤訪視。
 (二)經本部年度訪視成績評列優等獲獎助者,本部得視改善情形於指定年度提報
   推薦參加金檔獎遴選。
 (三)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列為本部分區示範觀摩對象,該機關(構)學校
   應配合公開發表其檔案管理績效及做法,提供其他機關(構)學校標竿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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