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  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社會教育、倡導終身學習,
      在不影響本館各項圖書閱覽推廣活動下,為活絡本館室內場地之使用
      ,暨為管理及充分使用所轄八二三紀念公園戶外場地,特訂定本場地
      使用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場地使用範圍包括:

(一)  室內場地:市民教室、簡報室及4045教室(平面圖及實景照片如附圖
      一)。

(二)  戶外場地:創意廣場及樂山區(使用範圍如附圖二)。

      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
      訂、代購物品。
 
三、  本館場地除本館主辦活動優先使用外,凡經政府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機
      關團體、公司、法人或各級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所舉辦之社教
      文化活動,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館申請場地使用:

(一)  具學術、教育、文化、藝術性質之演講、競賽、表演、會議或展覽等
      活動。

(二)  政府機關舉辦之重要集會慶典或政令宣導有關活動。

      申請單位辦理前項活動均不得有推銷、販賣商品等行為,或涉及各種
      政治選舉活動;如有勸募行為或集會遊行活動,並依第五點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辦理。

四、  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

(一)  室內場地:

      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晚上5:30~8:30

(二)  戶外場地:

      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晚上6:00~9:00

五、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30日前以書面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函送本
      館辦理申請程序:

(一)  場地使用申請表(詳見附表一):

      由申請單位據實填寫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印章,如申請單位為機關(學
      校)應加蓋機關(學校)印信。

(二)  活動企劃書:內容須包括活動目的、辦理單位、使用場地之日期、時
      間、地點及活動內容,並應詳細敘明場地布置事項、布置時間及撤場
      時間、戶外場地並應涵蓋安全維護方案與清潔維護計畫。
 
(三) 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附立案登記證明影本;但機關(學校)者免
     。
(四)  申請單位辦理第三點所列活動,如有勸募行為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
      准之勸募許可函及勸募活動計畫書,惟設攤販售行為,不在核可之列
      ;如有集會遊行活動,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集會遊行許可。

六、  本館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經評估使用狀況及活動性質後,函復申請
      單位;本館有權決定是否出借,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七、  場地使用日經本館確定後,若遇本館主辦活動需優先使用時,得於場
      地使用日之10日前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取消,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
      含保證金)得保留或無息返還,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
      償。

八、  經本館同意使用場地申請後,申請單位應於本館同意函所定之期限內
      繳清場地使用費暨保證金,逾期未繳者,本館得逕予取消場地使用權
      ,不另行通知。

九、  申請單位若中途無故取消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將不予返還;若因
      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得敘明理由函送本
      館,經同意始得返還繳交之各項費用(含保證金),但已發生權責之
      費用(含保證金)部分,則依實扣除之。

十、  申請單位舉辦活動期間,應視展覽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產險及公共意
      外責任險,以保障展覽品及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場地
      內展覽品及各項設施之保管、維護及安全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十一、申請單位勘察及布置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若有污染、損毀場地情
      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1名,負責與本館承辦人員聯絡相關場地
      使用事宜,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  場地勘察時,應會同本館承辦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辦理,至多以2次
      為限。

(三)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5日前將立牌、旗幟、海報或宣傳標語等
      送達本館備查,且不得釘掛、膠黏或張貼各式物品於館內外牆壁、
      梁柱、玻璃、地面、門窗、天花板或植栽等處所。

(四)  場地布置若需施工,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7日前送達詳細圖說
      徵得本館同意後方得施工,除嚴禁破壞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外,並
      應使用符合環保或消防法令規定之材料或物品。

十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設施或植栽,應盡善良管理之責;應依
      使用規定使用場地公有設備物品,如須張貼海報、懸掛旗幟,啟用燈
      光、音響、布幕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
      備者,應先徵得本館同意後辦理。

(二)  應指派足夠數量人員監督、要求及維持場地之安寧、清潔、安全及秩
      序等,若因使用場地過程,致環保、衛生、消防或警察等權責單位依
      法令開單告發時,申請單位並應負依相關法令懲處之責(如繳罰鍰等
       )。

(三)  攜進本館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運
      離,若有遺失或毀損,本館概不負責。

(四)  應遵守本館閱覽服務規定:在館內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並將行動
      電話等通訊設備改為靜音或震動,不得有吸菸、飲食、酣眠、嬉戲追
      逐、喧嘩吵鬧等行為。

(五)  戶外場地應遵守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各條款之規定,並不得有販賣物
      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六)  場地使用完畢應負責將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設施或植栽等清
      點交還本館承辦(或管理)人員;場地使用所致之髒污、垃圾、廢棄
      物或非屬本館物品,於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清運,並回復場地原狀。

(七)  本館戶外場地不提供水、電設施。

十三、舉辦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及遊
      園民眾之安寧,並應控制活動音量、以維護本館安寧之閱讀環境與讀
      者之權益。

十四、本館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另活動期間不得使用明火
      或瓦斯,並不得影響遊園民眾及本館讀者之行進動線。

十五、申請單位使用本館各場地,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本館各場地開放
      時間暨使用收費明細表收取費用(詳見附表二),另外加百分之5營
      業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或本館主辦館外機關(構)協辦者,
      得免計收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二)  申請單位如屬弱勢團體、公益團體、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組織等
      舉辦之公益活動或政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相關活動,由申請單位以公文
      來函申請並經本館專案核准者,場地使用費得酌予優惠。

(三)  優惠方案: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累積使用次數達3至5次,每次場
      地使用費用9折計算;累積使用次數達6至9次,每次場地使用費用8折計
      算;累積10次以上,每次場地使用費用7折計算;檢具證明於申請表辦
      理優惠事宜。

(四)  戶外場地之彩排、場布以該場次無其他使用單位為原則,使用至多2場
      次,收費標準依該場次之2分之1計算;彩排、場布及撤場限於上午時
      段及下午時段。

(五)  逾時使用費以每小時按該場地該場次時段使用費50%計算之。

(六)  申請使用多場次可涵蓋使用中段緩衝時間。

十六、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應同時繳交場地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於場地使用
      完畢,經本館檢查後且無費用扣除事項得檢據無息發還(場地使用查
      核表及退款申請書,詳見附表三)。

十七、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保證金,遇有下列情形者,本館得逕
      為適當處理,其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向申請單位追償之:

(一)  因申請單位使用造成場地及其設備器材、設施或植栽之損壞。

(二)  因申請單位使用所致之污物、垃圾、廢棄物或非屬本館物品,未於使用
      後負責清運完畢或回復場地原狀。

(三)  申請單位逾時使用場地。

(四)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致應負相關法令責任或
      懲處者(如違規罰鍰等)。

十八、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若有下列情事,本館除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令處理
      或立即令其中止使用外,並應沒收所繳場地保證金全數及停止其場地
      使用申請權利1年:

(一)  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者。

(二)  有推銷或販賣商品等商業行為者。

(三)  申請單位轉讓場地場次與第三人使用者。

(四)  有破壞場地之安寧、清潔、安全或秩序等,其情節嚴重者。

(五)  有損害建築設備或致人身危險,其情節嚴重者。

(六)  有從事違法情事者。

(七)  有妨害公序良俗者。

(八)  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逾1個月以上尚未清償者。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