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
務與輔導之盤整及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
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
務(包括校園安全)及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國立大專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 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先遞
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第二
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規劃遞補其
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 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置三人
;超過三千人且在九千人以下者,每增加一千人(學生人數
百位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人者,至
少置九人,並得視需要增加。
(三) 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
列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
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四) 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
以契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
(五) 經費來源及額度計算:由學校校務基金或相關預算支應,其
計算方式如下:
1、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
在職教官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
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學校應轉置遞補人力基準(即原學校教官員額基準,
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
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B之計算說明。)
C=(A-B)x(新臺幣一百萬元)x百分之六十=學校
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額
度為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
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
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六) 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
、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
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各校應將進用之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
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
全人員值勤規定辦理,由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
前提下,自行訂定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
處理作業流程(機制),經首長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後實施;
變更時,亦同。
四、計畫報本部事項: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要點之規
定預估整年度學校教官遇缺未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
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前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
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C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
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其仍應參照本要點之「附表一」
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架構,檢視、強化及
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二) 依前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
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C值大於零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檢送當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
報本部備查。其有當年度確定之續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
資料(附表六),得併附或後補。
(三) 經本部備查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之內容或
經費,於年度中擬調整變動者,學校得免報當年度修正之附
表四,其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修正於提報之
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中呈現或說明
之。
五、管考事宜:
(一)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經本部備查
之學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
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
(附表六)予本部。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
校專案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