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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共關係費列支標準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一、預算編列標準: 
(一)各校務基金學校,分固定及變動兩項: 
      1.固定部分:大學六○萬元、學院五○萬元、專科四○萬元。
      2.變動部分:按前年度決算數之作業總收入減列「教學研究輔助收
        入」(即國庫補助金額)後,每億元得伸算編列兩萬元。
(二)各醫院:依上年編列金額核列或比照前項所列學校編列標準辦理。


二、支用核銷標準: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並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列支標準得由教育部依業務推動需求或物價變動調整之。


四、本列支標準自八十九年度起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