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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社區、產業、
  文化、智慧城市)之在地連結合作,實踐其社會責任,鼓勵教師帶領
  學生以跨系科、跨團隊或跨校聯盟之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
  資源,共同促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並能對接國際高
  等教育發展趨勢,將優質之社會實踐成果發表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計畫期間: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採分年核定補助,最長一次核定三年。

四、推動作法:
 (一)強化區域產學鏈結,協助在地產業發展及升級:學校應基於自我定
   位與特色發展,盤點對區域發展需求與產生實質貢獻之議題,在既
   有產學合作基礎上,強化產學合作之社會價值,拓展地方產業發展
   格局及未來樣貌。
 (二)促進區域資源整合,協助城鄉教育發展:由學校依據所在區域及自
   身之教學與研究能量,連結區域內公私部門資源形成翻轉學校教學
   、縮短城鄉資源差距,發展以場域為本位之新型態課程與活動,並
   促進學生場域實作學習及分享之合作模式。
 (三)落實學校社會責任,引動師生參與社會創新:鼓勵學校師生以實際
   問題為導向,藉由發掘及解決在地問題之過程,引導學生關懷在地
   、自主學習,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與跨界合作,並創造城鄉、產學及
   文化發展之創新價值。
 (四)提升學校影響力,以培育具國際視野及移動力之人才:鼓勵學校將
   過往推動社會實踐成果,經由連結國際組織及推動跨國合作,促進
   國內實踐經驗展現於國際,並能導入國際優質資源,培養新世代人
   才的國際視野。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資格
   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三)申請計畫類型:
  1、大學特色類計畫:本類計畫提案分為在地關懷、永續環境、產業
    鏈結與經濟永續、健康促進與食品安全、文化永續與其他社會實
    踐等六大議題,提案學校應由六大議題擇一作為提案主題。申請
    計畫應奠基於學校高教深耕校務發展特色或曾執行本計畫經驗,
    以及社區共生共榮之永續實踐機制為整體規劃。
   (1)萌芽型:
    甲、鼓勵跨校跨領域之教師組成計畫團隊執行。
    乙、計畫團隊曾執行種子型計畫、高教深耕計畫自行推動之善盡
      社會責任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業聚落、工業園區
      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地創新等類型之計畫期程累積
      二年以上;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已有相關經驗但尚未形成運作
      機制,為建構在地產業、文化、城鄉等發展之系統性,並建
      立永續發展之基礎,可研提繼續精進之具體可實踐計畫。
   (2)深耕型:
    甲、鼓勵推動社會實踐已具經驗、規模及量能之跨校跨領域教師
      組成計畫團隊執行,並應建立跨校跨領域之合作輔導機制。
    乙、計畫團隊曾執行過萌芽型計畫或深耕型計畫,對於推動社會
      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
      可協助在地形成新型態規模經濟。
    丙、除研提計畫實踐之具體面向外,學校應建立協助串聯跨校執
      行之機制,並規劃辦理五所學校以上之跨校、跨社群活動或
      培力工作坊,以落實跨校合作、人才培育或相互合作,將團
      隊成功經驗複製、擴散計畫效益及永續經營。
  2、國際連結類計畫:本類計畫提案應包括「國內社會實踐規劃」與
    「國際連結規劃」。
   (1)萌芽型:
    甲、計畫團隊曾執行過本計畫之萌芽型計畫或深耕型計畫,且對
      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
      定之人力。
    乙、學校應與國外大學或專業組織依計畫內容簽署國際合作備忘
      錄。
   (2)深耕型:
    甲、計畫團隊曾執行過本計畫之萌芽型計畫或深耕型計畫,且對
      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
      定之人力。
    乙、學校應與國外大學或專業組織簽署依計畫內容簽署國際合作
      協議。
    丙、除研提計畫實踐之具體實踐作法外,學校應建立促進跨校合
      作與社群共學之機制,並規劃辦理跨校、跨社群活動或培力
      工作坊,擴散團隊成功經驗。
 (四)申請原則:
  1、同一學校得就大學特色類或國際連結類計畫提出申請:
   (1)大學特色類至多申請四件,其中深耕型計畫件數以二件為限。
   (2)國際連結類至多申請一件。
  2、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目及學校
    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同一教師至多擔任本
    計畫一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4、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型計畫相
    同者,不予受理。

六、補助基準:
 (一)大學特色類計畫:萌芽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新臺幣(以下同)五百
   萬元;深耕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八百萬元。
 (二)國際連結類計畫:萌芽型每一計畫第一年至多九百萬元,第二年及
   三年每一計畫至多一千萬元;深耕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一千一百萬
   元。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遴聘各領域專家學者、產業界及區域發展有關代表、政府部
   門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研提申請計畫內容,得促進在地發
   展之效益及計畫團隊之能量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如下:
  1、萌芽型計畫:
   (1)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複審:由計畫主持人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並回應委員詢問,
     通過者,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2、深耕型計畫:
   (1)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複審:由計畫主持人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並回應委員詢問;
     必要時,由審查小組至計畫聚焦之在地場域進行實地訪查,以
     瞭解計畫團隊是否具備相關執行能量、與在地區域之產業、各
     級學校及社區等合作交流之狀況,通過者,經審查小組建議補
     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
   、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費)
   ,編列額度萌芽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及深
   耕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計畫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由學校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則不得支領相
   關主持人費用。
 (二)相關推動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或其他特殊理由有增加經費項目
   之必要者,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三)深耕型計畫可能渉及空間活化及再利用等規劃執行者,學校得視計
   畫需求編列資本門項目,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四)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之專兼任人員及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
   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及專任助理等專任人員,由
    學校依聘任需求自訂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應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
    表核支。
  3、本要點所聘用專任人員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基金(
    離職儲金)。
 (五)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六)學校得依照下列規定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
  1、大學特色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不超過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
    六。
  2、國際連結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用不超過本部
    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

九、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各校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修正,
   各類計畫經費將併同高教深耕計畫進行核定,核定經費將配合高等
   教育深耕計畫分期撥付。
 (二)經費核結: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支給基準及結餘款應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相
   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辦理本計畫各類活動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
   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
   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十、諮詢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一)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解及協助
   各類計畫之推動;必要時,得另擇定具備推動經驗規模與量能之學
   校,協助辦理區域內計畫交流、研習及經驗移轉等事務。
 (二)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辦理成
   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每年度辦理期末考核(依本部通知之
   期限);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申請是否續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
   度之評核依據。
 (三)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扣減或停止全部補助。

十一、本要點生效前已核定之補助計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