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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永續循環校園探索及示範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
  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並配合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依據國際永續發展之脈動建構全國循環型永續校園,以實踐、累積
   、反饋有效對應臺灣環境變遷議題,並有效結合專業之生態、資源
   、能源、健康、防災以及環境教育之參與者,採陪伴、示範、滾動
   式成長之模式,推動校園整體之軟硬體永續發展及教育。
 (二)根基於過去永續校園推動成果進行精進深化與示範,面對全球永續
   發展挑戰及配合十二年國教推動,以「擴展校園自我在地探索」、
   「建立中央示範推動與地方因地制宜推動之合作機制」、「建構創
   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及「呼應聯合國SDGs指標之永續
   校園評量」為目標,達成擴大校園環境探索認知、逐步完善中央與
   地方合作永續校園推動,及面對氣候變遷、災害調適對應、環境認
   知、循環經濟等,建置示範模式教育場域目標。

三、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校園自主永續探索計畫(以下簡稱探索計畫):
  1、補助項目以經常門執行校園永續探索與試辦或實驗為主,內容以
    符合本計畫目標為原則。
  2、學校透過不同對象對校內環境資源評估與課程發展等軟硬體進行
    認知、探索、整合、對策及執行。學校應建構回應永續發展目標
    之校園整體規劃構想及對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之學校本位課程
    修正規劃。
  3、探索計畫應盤點學校軟硬體資源,以利充分發揮在地與校園特色
    (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並發展相呼應之校本課程
    ,設計教學模組與發展校園藍圖為重點。計畫內容應詳述校園永
    續發展切入點、校園既有基礎現狀以及未來盤查規劃、校園永續
    與環境教育建構工作執行內容與實行項目、預期探索成果及成效
    。
 (二)示範性永續循環校園改造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
  1、補助項目以校園硬體改造與軟體整合為主,計畫申請依據本部每
    年公告永續校園示範議題為目標。
  2、硬體改造項目包括節能減碳資源循環、環境生態永續循環、健康
    效率學習空間、防救災與避難空間或其他符合永續發展之項目,
    執行以「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及「呼應聯合
    國SDGs指標之永續校園評量」為本計畫之主要審核與執行依據。
  3、示範計畫應以因地制宜之環境相關議題為主題,充分發揮地區與
    校園特色,並已具有或發展系統化對應之校本課程,訂定改造執
    行技術示範重點。計畫內容應詳述永續校園既有成果、校園基礎
    調查內容(包括校園與周邊社區之綠色地圖、天然災害風險地圖
    、風向地圖、校舍建築問題點盤點成果與圖說)、預期操作示範
    性主題、改造應用技術、學校推動小組名單、改造預算表、預期
    成果及成效。
  4、示範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共同推
    動及自籌部分款項,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申請應事先取得各該主管
    機關同意,地方政府應配合本部相關事項參與相關活動。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探索計畫、示範計畫(分二階段執行)等二種選項
    ,經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選項經費。
   (1)通過探索計畫,核撥業務費(經常門)。
   (2)通過示範計畫申請者,第一階段核撥業務費(包括先期規劃經
     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細部設計及相關
     教學準備作業;經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通過者,擇優補助第
     二階段業務費(經常門)及投資設備費,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
     之示範計畫。
   (3)於核撥第二階段經費前,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劃成果
     ,於審查通過後,方撥付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
     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第二階段之補
     助。
  2、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
    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取消其
    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3、近五年內已獲補助示範計畫者,僅能申請探索計畫。
 (二)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探索計畫: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經常門經費(包括校
    園盤查費)。
  2、示範計畫:第一階段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經常門經費(
    包括先期規劃費);第二階段每校補助至多為新臺幣六佰萬元整
    資本門經費,經常門上限百分之十。但採雇工購料者不在此限。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對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
    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
    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及地方政府規定辦理,且經費編列應由地方政府核定並同意(
    國立學校及大專校院則免)。
  2、建議示範計畫內發包工程費之百分之八為委託之設計監造費用(
    含簽證費),但各校應依縣市政府相關發包程序與行政規範執行
    ;學校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四)名額限制:本部得視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及核定經費
   ,申請未獲補助者皆列為備取;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或取消資格時
   ,本部得決定由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五)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由校長擔
    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教務(導)主任(
    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
    活動。
  3、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中
    ,記錄計畫執行過程(前、中、後),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
    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告(格式另行
    公告),本部擇優進行成果推廣及刊登至相關平臺與成果發表會
    ,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同意本部有權使
    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
    用。
  4、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中,應每月上本部永續校園資訊網填報進
    度。
  5、示範計畫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內自
    行解決為原則。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
    廢棄土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6、針對學校之申請計畫,本部永續校園專家技術小組應就其所提計
    畫書未完善處進行指定建議,建議內容將依學校所提計畫書與該
    處環境進行指定項目,獲學校同意並修正計畫書後,本部方得核
    撥經費。本部專家技術小組指定變更項目不得超過總申請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7、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專案團隊進行申請計畫輔導,及查核
    各校之執行進度與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並辦理相
    關說明活動,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相關工作及記錄。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
  1、各項計畫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以公文公
    告)。
  2、學校申請示範計畫應提出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專家
    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研擬之計畫書,第一階段
    執行完成時,應提出(1)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
    計圖說(2)經費明細表(3)歷次委員意見回覆說明表,方可執行
    第二階段。
 (三)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1、示範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後續
    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達成節能減碳、環境美化
    功效。
  2、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3、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4、申請示範計畫補助,應依申請議題及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具體成
    果。

七、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申請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團隊
   進行初審,通過者後續再由本部召集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複審,擇
   優補助。
 (二)基本評選原則:
  1、必要條件:
   (1)學校與地方、社區具備互動性。
   (2)針對申請項目者,學校提出配合之課程方案,且明確可行、成
     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並符合本計畫目的精神。
   (3)申請探索計畫補助,應檢附計畫構想、實行說明及探索方向。
   (4)示範計畫執行學校應具備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進行規劃設計。
   (5)申請示範計畫補助之申請項目應作循環型整合考量,如申請中
     水系統,應配合節水計畫、省水器材。申請節電系統,應配合
     省能計畫。申請親合性綠籬及多層次生態綠化等項目,應配合
     堆肥計畫。申請計畫項目皆應有對應之維護管理及推廣計畫,
     相關參考資料,得參考本部永續校園資訊網中之示範案例說明
     。
  2、加分條件:
   (1)已有永續校園或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2)明確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項目者。
   (3)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4)永續相關議題(綠色、環保、生態、省能、省資源)已有初步
     推動成效者。
   (5)評估推動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以能
     影響範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學校應作相
     關說明。
   (6)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該計畫對於具有突破性技術創新、符合
     因地制宜主題課題之明確解決作為、可建立循環型永續校園操
     作模式者。
 (三)分項評選原則:
  1、申請探索計畫補助者:
   (1)硬體面:明確規劃校園環境基礎資料調查以及校園問題盤點:
    a、規劃校園環境基礎資料調查。
    b、規劃校園環境空間問題盤點。
    c、規劃探討a及b之調查與盤點相互關係模式。
   (2)軟體面:探討學校本位課程連結SDGs及十二年國教:
    a、規劃探討學校本位課程回應SDGs之目標及可能作法。
    b、規劃學校人員永續發展培訓計畫。
   (3)軟硬體橫向連結系統面:檢具系統性軟硬體整合概念圖:
    a、規劃硬體面校園環境基礎資料調查以及問題盤點需要與學校
      本位課程(部定課程或校訂課程)進行連結方式說明。
    b、以十二年國教中環境教育議題五大構面為基底,發展延伸出
      回應 SDGs之循環型永續校園課題,包括(a)地域環境資源
      與課題(b)生態、生產與生活(c)校園建築空間與環境(
      d)在地文化與智慧(e)能源與智慧化,透過上述課題連結
      軟體課程與硬體環境。
  2、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
   (1)符合國家永續發展示範課題:
    a、人口聚集區優先課題(都會區)。
    b、氣候變遷對應與防災調適課題(城鄉區)。
    c、自我永續循環課題(山地區、離島區)。
   (2)可針對下列主題進行系統性示範者:
    a、能源循環最佳化主題:包括節約能源措施與作為、再生能源
      應用、智慧電力系統與調控、因地制宜最佳化調控模式等。
    b、資源循環主題:包括資源及材料回收再利用、再生材之透水
      鋪面應用、雨水再生水利用、洗滌用中水再利用、自然淨化
      水循環處理、再、省水器材等。
    c、基地永續對應主題:包括校園微氣候調適、鋪面降溫處理、
      校園通風路徑創造與確保、地表土壤改良、親和性圍籬、多
      層次生態綠化、環境防災對應調適(兼防災調節儲存池)等
      。
    d、生態循環主題:包括校園植被循環與土壤循環、落葉與廚餘
      堆肥、食農教育場域(可結合社區農業為佳)、確保校園與
      社區之生物鏈。
    e、健康建築主題:包括採用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室內環境改
      善(採用可更換易維修保養者為佳)、教室節能降溫與微氣
      候控制課題。
    f、其他:各校得發揮創意,提出符合循環型永續校園精神與SD
      Gs項目。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
   為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統一請款;
   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
   為管理會計帳冊。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等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以核定公文經費核定表之計劃執行期程為主,並於執行完畢
   後二個月內報本部辦理核結,成果報告中應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
   查。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
 (二)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執行成效不佳、不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未於指定
   期限內繳交規定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
   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
   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得
   延期。
 (三)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成果
   及上傳教案等資料,並參與成果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