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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太空劇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優待票七十元或五十元元。

二、立體劇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七十元,優待票五十元、三十元或三十五元。

三、展示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優待票七十元或五十元。

四、植物園溫室門票: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優待票十元。

五、科學中心門票: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優待票十元。

六、第一演講廳:新臺幣六千元。

七、科學教室(二):新臺幣六千元。

八、第三演講廳:平日新臺幣六千元,假日九千元。

九、第四演講廳:平日新臺幣六千元,假日九千元。

十、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演講廳: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一、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研習教室:新臺幣一千元。

十二、特展室:每平方公尺每日新臺幣十五元。

十三、植物園視聽教室:平日新臺幣五千元,假日六千五百元。

十四、植物園研習教室:平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假日六千元。

十五、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或二十五元。

十六、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清潔維護費及票價: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或二十五元;停車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大型汽車四十元、小型汽車二十元、機車十元;電動接駁車使用費全票三十元,優待票十五元。

十七、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票價: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三十元或二十五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本館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一,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使用費用說明詳如附表二,第十五款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三,第十六款鳯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清潔維護費及票價規定詳如附表四,第十七款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五。

  本館展場及其周圍場地舉辦之具國際或教育學術性質之特展門票,收費另依本館與合作單位所訂契約及成本另行訂定,不受本標準規定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