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私部門推展家庭教育,以增
進國民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協助建立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與態度,
提升家庭教育專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全國性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縣市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
次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第
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為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之補助,以部分補
助為原則,並得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決定補助件
數及核定補助額度。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每年最
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
。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經本部核准者,不
在此限。
4、對於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聘有家
庭教育專業人員執行之家庭教育計畫申請,得優予補助。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及
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教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1)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核實編列申
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人事
費及資本門。
3、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
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工作費
標準支給)為原則。
四、補助範圍、事項及實施原則:
(一)補助範圍:符合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具有增進家人關
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補助事項: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各家庭教育中心進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
員及行政助理所需之人事費。
(2)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宣導。
(3)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及協助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
及活動之推展;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4)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之質量提升計畫。
(5)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召募、培訓、運用及考核計畫。
(6)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服務設備設施改善。
(7)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
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2、社教機構:推展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共學計畫。
3、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1)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2)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3)推展國際家庭教育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4)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4、民間團體:
(1)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2)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3)推展國際家庭教育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實施原則:各項家庭教育計畫應依據計畫目標人口及其婚姻家庭特
性、社會資源及發展特色規劃之:
1、得以不同家庭組成、具不同文化特性或其他特殊情境需求為家庭
教育之實施對象。
2、親職教育之實施對象應依據子女不同發展階段(嬰幼兒期、學齡
期及青少年期等)之父母或實際照顧者學習需求規劃之,並於計
畫中納入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性別平等觀念,確保兒童在家庭中
之身心健全發展,傳達教養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之理念,破除性
別刻板化之教養方式。
3、婚姻教育之提供應包括不同婚姻狀態(未婚、已婚、離婚、再婚
及喪偶)及不同婚姻階段(包括新婚夫妻、新手父母及中老年/
空巢期)之學習需求規劃之。
4、課程活動實施應考量區域分布之均衡及城鄉差異,並研訂鼓勵男
性/父親參與家庭教育課程活動之策略,倡導平等分擔家庭照顧
及家務工作,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內涵,落
實性別平等觀念。
5、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宜考量推展管道之合宜性,得採演講、座
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讀
書會、親子共學活動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
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基準: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包括人事費及
資本門需求),應依本部公告規定及期限,整合所屬機關、機構
、主管之各級學校、法人及團體等資源,完成轄內必要之初審後
,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格式本部另定之)及經費申請表
,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2、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1)申請期程:本部社教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函文
通知之申請期程辦理;民間團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
申請。
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受理
申請。
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
申請。
(2)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
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計畫經費項目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行程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實施計
畫各一式七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本部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
組成審查小組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
請之機關、機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2、前目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審查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3)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
(4)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2、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1)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六、經費核撥結報:計畫經費之撥付、支用、變更、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
款繳回、結報、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
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對象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格式如附表四
之成果報告表),並得派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請專業單位進行實
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及其他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予以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定辦
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未執
行完竣,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
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應通知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
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一)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二)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三)主要活動為休閒聯誼旅遊性質、例行性之會務、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及各類競(比)賽。
(四)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五)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六)執行成效不佳。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
(八)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
(九)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更,應
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
之規定。
(四)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
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
,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
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五)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
付相同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
(六)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
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
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教育推展機構
教學及學習之用。
(七)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以學校教師為培
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