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促進各地區教育均衡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經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核定公告之
偏遠地區學校。
(二)私立學校:經教育部比照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專案審認
其教育資源情形相當於前款公立學校之私立學校。
三、學校為協助學生製作及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得於本署函知之期限
內,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每學年以補助一次
為限,其申請經費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資本門經費,
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協助學生製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之資訊設備。
(二)支持學生多元表現學習及師生參賽活動所需經費。
(三)其他學校為建置及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採購設備及舉辦活動
之費用。
五、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國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署受理第三點申請後,依申請表件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
補助金額後,通知學校。
七、學校請領補助款,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本署核定之補助經費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執行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署核定後,始
得為之。
八、學校辦理請撥結報,或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結餘款之處
理,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學校經費執行,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法令規定者,得廢
止原補助經費之部分或全部;已撥款者,應繳回補助款;未繳回者,
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
十、本署就教育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經專案審認其教育資源情形,確
有經費需求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