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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偏遠地區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促進各地區教育均衡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經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核定公告之
   偏遠地區學校。
 (二)私立學校:經教育部比照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專案審認
   其教育資源情形相當於前款公立學校之私立學校。

三、學校為協助學生製作及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得於本署函知之期限
  內,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每學年以補助一次
  為限,其申請經費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資本門經費,
  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協助學生製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之資訊設備。
 (二)支持學生多元表現學習及師生參賽活動所需經費。
 (三)其他學校為建置及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採購設備及舉辦活動
   之費用。

五、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國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署受理第三點申請後,依申請表件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
  補助金額後,通知學校。

七、學校請領補助款,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本署核定之補助經費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執行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署核定後,始
   得為之。

八、學校辦理請撥結報,或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結餘款之處
  理,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學校經費執行,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法令規定者,得廢
  止原補助經費之部分或全部;已撥款者,應繳回補助款;未繳回者,
  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

十、本署就教育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經專案審認其教育資源情形,確
  有經費需求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