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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一、為整體提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品
  質與效能,落實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三月底於檔案局建置之
    線上作業系統辦理自行評估,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評析
    風險及因應處置,並送交備查。
  (二)考評:
    1.本部每年選定至少十個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實地考評;考
     評週期不逾六年為原則。
    2.各年度之考評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3.辦理考評,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考評)表,並可依機關(
     構)學校特性增列考評項目。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機關(構)學校考評與輔導。
  (九)其他指定事項。

四、考評流程如下:
  (一)考評前三個月通知受考評機關(構)學校進行整備。
  (二)考評結束後一週內函知受考評結果。
  (三)考評結果之等第與分級標準如下:
    1.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五、所屬機關(構)學校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一)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於獲獎年度
    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二)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六、本部擇定考評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未曾參加金檔獎者。
  (二)主動提出優先接受本部考評者。
  (三)自行評估結果不佳或具檔案管理風險或檔案管理功能不彰者。
  (四)未曾辦理開放性檔案管理教育訓練或受本部委託辦理者。
  (五)上一年度檔案管理調查之分級培訓課程學習有未完成者。

七、受考評機關(構)學校應依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並依限將改
  善情形函送本部備查。總分未達七十分者,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
  期複檢。

八、受本部考評之機關(構)學校評定優等、甲等或亟待改善者,本部綜
  合評估後得依相關規定給予獎(補)助;獎(補)助額度得視本部年
  度預算分配之。

九、依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機關(構)學校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二)甲等:機關(構)學校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三)機關(構)學校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前項優等及甲等機關(構)學校經本部綜合評估後另行推薦參加金檔
  獎。

十、本要點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各機關(構)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部三級機關(構)學校對其所屬自行評估備查及考評作業,準用
   本要點規定辦理;考評作業週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