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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
  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協助相關政
  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特設藝術才能專長領域
  輔導群(以下簡稱本輔導群)。

二、本輔導群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賦優
   異專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
   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業成
   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三、組織及編組:
 (一)組織:
  1、置委員三十四人為原則(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學者專家
    與輔導員以夥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
  2、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群
    學年度輔導計畫。
  3、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由本輔導群輔導員兼任組長
    者擔任,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4、置專家學者十五人至十九人(包括召集人),由召集人視課程與
    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並報請本部聘任之。
  5、置輔導員十五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
 (二)編組:
  1、依班級類型分為音樂分組、美術分組及舞蹈分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副組長一人,由輔導員兼任;各組均須包括國民小學、國民
    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輔導員。
  2、置常務委員十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兼任組
    長與副組長者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另由召集人視各組群之課程與
    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其中三人至六人報本部聘任為常務委
    員,負責執行輔導群之計畫擬定與各項業務推動。
 (三)召集人推薦之學者專家應以國內大專校院教育人員為原則,其屬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者,以不超過委員(不包括常務委員)總
   數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四)本輔導群由學者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或相關推動事項、計畫執行之協
   助與指導;由輔導員擔任課程與教學推動之諮詢及輔導服務。

四、任期:
 (一)本輔導群委員任期為二年,聘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或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就輔導員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
   優先續聘。
 (三)本部得視學者專家委員出席狀況及參與程度續聘之。
 (四)輔導群委員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況時,本部得召開評估會議確認後
   解聘之,不受第一款聘期之限制。

五、運作方式:
 (一)配合本部政策規劃,訂定學年度工作計畫,並依規劃時程執行各項
   工作。
 (二)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確認各分組學年度工作計畫;學
   年度終了前,召開會議,檢討各分組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各分組依學年度工作計畫提出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六、輔導員之資格、遴選及聘任:
 (一)輔導員應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正式合格教師,資格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
    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二)遴選程序:
  1、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
     之教師,向本部推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群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
     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
     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本部自我
     推薦。
  2、審查:本部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受
    推薦之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其遴選簡章,
    由本部定之。
 (三)聘任:輔導員除依前款規定經推薦後聘任外,本部得就符合第一款
   資格,並經當事人同意後,逕予聘任。

七、輔導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專任輔導員在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
  2、兼任輔導員在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八節。
  3、輔導員在服務期間兼任組長、副組長者,除依前二目減授課節數
    外,每週再減授課六節。
  4、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額支
    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與教學相關
    運作。但輔導員應每星期返校授課至少二節至四節。
  5、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從業人
    員甄選、介聘時,其曾擔任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
    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自行訂定基準或納入相關法令規定。本部所屬學校教師擔
    任專任輔導員,且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
    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採計,其餘輔導員積分比照組長採計。
  6、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以增進輔導員教學觀念
    及技巧,提升輔導成效,本部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輔導員出國
    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二)義務:
  1、經聘任後,應依規定參加本部及所屬分組之培訓,並出席所指派
    之相關群務及聯繫會議。
  2、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建立教學
    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3、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
    服務。
  4、經聘任後,得依下列規定予以培訓:
   (1)由輔導群各分組依其專業所需自行訂定培訓方式;必要時,由
     本部規劃主辦。
   (2)培訓時間,以寒暑假優先,並視需要辦理研討會、工作坊或增
     能研習。

八、輔導員之獎勵:服務期間績效優良者,得依相關規定核予敘獎;其屬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由本部於年度結束時,函請各
  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
  理敘獎。

九、本輔導群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

十、補助輔導員(包括專任及兼任)相關經費:
 (一)補助範圍:
  1、補助輔導員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
    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作為推動課程與教學之用。
  2、補助輔導員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二)補助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
    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
    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
    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
    百分之八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
    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