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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制員工加班費支給,特依各機關加班費
  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
     友(包括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加班:指經部次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科長以上
     人員(以下簡稱權責人員)覈實指派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
     工作。

三、員工應於加班當日在本部差勤管理系統提送加班指派單,並經權責人
  員簽核。加班指派單至遲應於加班次日下班時間前提送,因特殊情形
  未能於加班次日下班時間前提送者,應填寫書面加班指派單,經權責
  人員簽核後,送人事處登記。
    員工加班起迄時間,以本部差勤管理系統之上下班刷卡紀錄為準。但
  經指派部外加班無法刷卡者,應經權責人員核定並檢具簽到退紀錄送
  人事處登錄。
    第一項權責人員簽核加班指派單、書面加班指派單送人事處登記及前
  項部外加班檢具簽到退紀錄送人事處登錄,均應於次月五日前完成。
    加班起迄時間紀錄,由人事處定時接收,於次月十日前,繕製加班費
  時數統計表,作為核發加班費之依據。

四、職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察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每日支給加班費時數,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
     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
     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並應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寫專案
     加班期間申請單,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者,始得支給專案
     加班費,且不受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之限制。但每人每月支給
     專案加班費時數與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三)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不
     得超過二十小時。但部長室、次長室及主任秘書室簡任以上支
     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經核准專案加班,或其他簡任以上支領
     主管職務加給人員經簽奉核准專案加班者,不受每人每月支給
     加班費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之限制,惟每人每月支領加班費
     時數仍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四)超過前三款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及未能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時間
     前完成程序之加班時數,不予核發加班費,惟得依規定補休假
     。

五、員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
     和,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
     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
     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
     時支給基準。
   (三)駐衛警察:隊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
     ,隊長及小隊長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
     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四)技工、工友(包括駕駛):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
     及報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
     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五)臨時人員:依本部臨時人員勞動契約之約定,計算每小時支給
     基準。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加班費之核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
  理。

六、本部各單位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年度加班費之分配,參酌前二年度各單
  位年度加班時數比率、公文總量(總收文及創稿)加計會簽公文量(
  三件折算一件)比率及每人承辦公文件數之平均為計算基準,權重分
  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統籌分配得動支加班費數額
  ,由各單位自行控管。
    駐衛警察及技工、工友(包括駕駛)參酌前二年度加班費支給情形,
  分配年度得動支加班費數額。
    年度加班費分配及運用情形,由人事處適時召開會議後簽陳確定或調
  整之。

七、本部次長以上人員,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
  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
  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八、加班費報支案件均應覈實,不得浮濫、不得代刷,有虛報情事,依法
  追繳當事人所領款項,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