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制員工加班費支給,特依各機關加班費
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
友(包括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加班:指經部次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科長以上
人員(以下簡稱權責人員)覈實指派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
工作。
三、員工應於加班當日在本部差勤管理系統提送加班指派單,並經權責人
員簽核。加班指派單至遲應於加班次日下班時間前提送,因特殊情形
未能於加班次日下班時間前提送者,應填寫書面加班指派單,經權責
人員簽核後,送人事處登記。
員工加班起迄時間,以本部差勤管理系統之上下班刷卡紀錄為準。但
經指派部外加班無法刷卡者,應經權責人員核定並檢具簽到退紀錄送
人事處登錄。
第一項權責人員簽核加班指派單、書面加班指派單送人事處登記及前
項部外加班檢具簽到退紀錄送人事處登錄,均應於次月五日前完成。
加班起迄時間紀錄,由人事處定時接收,於次月十日前,繕製加班費
時數統計表,作為核發加班費之依據。
四、職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察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每日支給加班費時數,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
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
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並應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寫專案
加班期間申請單,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者,始得支給專案
加班費,且不受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之限制。但每人每月支給
專案加班費時數與前款支給加班費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三)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時數不
得超過二十小時。但部長室、次長室及主任秘書室簡任以上支
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經核准專案加班,或其他簡任以上支領
主管職務加給人員經簽奉核准專案加班者,不受每人每月支給
加班費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之限制,惟每人每月支領加班費
時數仍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四)超過前三款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及未能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時間
前完成程序之加班時數,不予核發加班費,惟得依規定補休假
。
五、員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
和,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
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
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
時支給基準。
(三)駐衛警察:隊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
,隊長及小隊長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
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四)技工、工友(包括駕駛):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
及報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
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五)臨時人員:依本部臨時人員勞動契約之約定,計算每小時支給
基準。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加班費之核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
理。
六、本部各單位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年度加班費之分配,參酌前二年度各單
位年度加班時數比率、公文總量(總收文及創稿)加計會簽公文量(
三件折算一件)比率及每人承辦公文件數之平均為計算基準,權重分
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統籌分配得動支加班費數額
,由各單位自行控管。
駐衛警察及技工、工友(包括駕駛)參酌前二年度加班費支給情形,
分配年度得動支加班費數額。
年度加班費分配及運用情形,由人事處適時召開會議後簽陳確定或調
整之。
七、本部次長以上人員,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
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
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八、加班費報支案件均應覈實,不得浮濫、不得代刷,有虛報情事,依法
追繳當事人所領款項,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