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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舉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
  稱技藝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
  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
  賽第一名、第二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以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為原
  則。

三、技藝競賽由本部主辦,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或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承辦,並委由所主管學校(以下簡
  稱執行學校)執行;執行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學校或機關協辦。  
  執行學校應擬訂各類技藝競賽實施計畫,經第四點第一項技藝競賽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承辦機關辦理技藝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
  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於國
  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該署署長及執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
  處處長擔任;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長及該
  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會議,由承辦機關所屬副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
  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
  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一)競賽工作會:
     1、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執行學校校長聘(派)兼之
       ;副總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協辦學校校長聘(派)
       兼之。
     2、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執行學校相關人員聘(派
       )兼之。
     3、得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產學媒
       合組、典禮組、總務組、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
       宣組、服務組及交通組之工作小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副
       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學校、協辦學校或協辦機關相
       關人員兼任之。
  (二)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置總召集人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由承辦
       機關就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2、各競賽職種置召集人一人、命題及評判委員若干人,由總
       召集人擬具名單,經承辦機關核定後聘(派)兼之。
     3、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三)應變小組:
     1、置召集人一人,於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該署署長擔任
       ;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該局局長擔任。
     2、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承
       辦機關就競賽工作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
       會總召集人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工作會、小組召開會議時,分別由總幹事、總召集人、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其不克出席時,得指派成員、委員一人或由成員、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第三項代表學校、機關出任之成員、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應指派代表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上開成員、委員,並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技藝競賽:
  (一)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包括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校)應屆畢(結)業學生。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其實驗教育計
     畫課程所屬類型為技術型之應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六、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應依各職種學校數,決定參賽名額總數;學校應
  辦理校內初賽,選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取得學籍之學生代表
  參加。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未取得學籍之學生擬參加技藝競賽者,應向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檢具實驗教育計
  畫、相關專業領域證明及欲參賽職種,向國教署報名後,由國教署通
  知學生參加指定學校之校內初賽或資格賽;其參加技藝競賽名額,採
  該學校原參賽名額外加方式辦理。  
  各類技藝競賽職種,執行學校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七、各類技藝競賽及前點第三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
  測驗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測驗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八、參賽學生對其技藝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參賽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
  師於技藝競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執行學校提出
  申訴;逾時或未依規定書面格式提出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格式,由國教署訂定,並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資訊
  平臺公告之。

九、執行學校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訴後,應於七日內交由應變小組處
  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變小組召集人得請執行學校蒐集相關資料,並得視實際需要
     ,邀請該競賽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或相關人員列席,協助釐清
     申訴問題。
  (二)執行學校就申訴問題進行釐清、查明後,應作成處理建議,並
     交由應變小組召集會議審查。
  (三)應變小組應就執行學校提出之處理建議,進行審查並作成決議
     後,交由執行學校以書面答復申訴者。

十、前點第三款應變小組作成之決議涉及成績修正或名次更動者,應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及重新核算後成績,均未達優勝錄取成績
     者,由執行學校以書面逕行答復。
  (二)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未達優勝錄取成績,而重新核算後成績達
     優勝錄取成績者,採並列名次方式獎勵。
  (三)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已達優勝錄取成績,而重新核算後成績達
     更優名次者,採並列名次方式獎勵;其原列名次從缺,原列其
     後獎次不依序遞補。

十一、前點申訴處理結果,涉及金手獎第一名至第三名名次變更者,執行
   學校應將應變小組作成之決議報承辦機關核定,承辦機關為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者,並由承辦機關報本部備查後,始得變更及獎勵;其
   餘獎項,由執行學校依應變小組之決議逕行辦理變更及獎勵。

十二、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
   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
   定分擔:
   (一)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二)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
      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
      ,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國教署負擔。   
  辦理第二點第二項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第二名選手赴
  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

十三、技藝競賽結束後,由執行學校召開檢討會,並製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