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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

  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藉以鼓勵國人推廣藝術教育,並

  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以喚醒國民審美意識及提升美感素

  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

      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

      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

      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

      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

      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

      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

      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

      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 獎勵名額: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2、績優團體獎:三個。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五名。

    2、活動奉獻獎:五名。

    3、終身成就獎:二名。

四、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

  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其程序

  如下:

  (一)績優學校獎: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辦理初選後推

      薦之。

 

    2、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績優團體獎:

    1、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由團體、法人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初選後推薦之。

    2、全國性團體、法人,向本部申請,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3、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個人獎項:由學校、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二款

  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

  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一)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

  (二)「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三)推薦單位應於「推薦意見」欄加註評語,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

    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張至十張供參,檢附之佐

    證資料得為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

 

六、 評選指標及其內容,由本部公告之。

七、 評選程序:

  (一)初選:

    1、第四點辦理初選之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遴選原則,據以

      辦理初選。

    2、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

      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3、機關推薦各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二項為原

      則。但由本部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

      人為限(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

      部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部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

      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部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

      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

    3、 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 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 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獎勵方式: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獲獎勵表揚之績優團體及個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或依有

    關規定敘獎。

九、 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於同年

    度已獲本部推展社會教育有功表揚者,不得參加。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

    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四)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

    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

    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五)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