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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機制及促進政府出版
品之普及流通,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指以本部各單位之經費
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
非書資料。

三、 本部出版品之總管理單位為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

本部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專責管理人員,並依教育部政府出版
品管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本部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
寄存分發及銷售作業等相關事宜,以及定期維護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
版品資訊網有關資訊。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綜規司;異動時,亦同。

四、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出版、轉製電子檔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
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
定之,並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
及授權管道或聯絡方式。

五、 本部各單位各類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刊)名頁及版權頁之基本形
制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二至附件四)。

版權頁須列示展售門市資訊(如附件五)。

六、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印製數量,應妥善計算決定,按年度或與前次印製
成效作評估,於簽准後印製,避免造成庫存壓力或不敷使用。

七、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以定價為原則,出版品轉製電子檔提供使用時,應
訂定合理使用費用。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之售價以編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
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行銷推廣及特殊使用目的等
因素考量增減之。

八、 隨選列印出版品(Print On Demand,以下簡稱POD)應記載事項,
須依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POD產出說明及日期。

九、 本部各單位應依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及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
編印出版品。

(一) 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單位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以ISBN標示)、
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以CIP標示);
另得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以ISSN標示)
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ISRC標示)。

(二) 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各單位出版品應使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GPN標示),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
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
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
重新申請。

(三) 免徵營業稅認可: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於申
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
營業稅之認可。

屬短暫且非公開性之出版品,或以宣導為主之文宣資料或其他
印刷品,或未出版及發行之出版品,得不申請編印GPNISBNCIPISSNISRC
並得不納入出版品管理範圍。

十、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統一編號後,應填具教
育部政府出版品規格審核表(如附件六),並影印該出版品之封面、
封底、書(刊)名頁及版權頁,經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審核後,陳送
單位主管核定,始可印製;奉核定之審核表由各單位專責管理人員
彙整自存備查。

十一、 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
資料;其停止出刊時,應加註停刊訊息。各類出版品內文同時透
過網路提供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指定書目相關欄位,註記
網址等相關資訊。

十二、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具備電子檔並永久保存,圖書或連續性出版
品得同意
授權由文化部辦理相關著作權利用(包括由該部自行
授權他人利用,由該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本部各單位若同意前項之授權利用,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
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七)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電
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八),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
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授權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
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三、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應送國家
圖書館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並應就文化部於政府出版
品資訊網所列之指定圖書館各寄送一份,以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亦得預留展售及配合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冊數。

  本部各單位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六點出寄存圖書
館保存年限及淘汰原則,辦理出版品保存及淘汰作業,以利庫存
作業及流通。惟應至少保存一冊(部、件)或電子檔。

  辦理出版品淘汰作業時,得採銷毀或轉贈圖書館、民間團體
等方式為之。

十四、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
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
要點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
不在此限。

本部各單位應依教育部政府出版品流通及庫存一覽表(如
附件九)辦理銷售及寄存作業,並應填具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委
託展售清單(如附件十),併同出版品寄送至展售門市。

本部各單位收到綜規司轉請確認展售門市所送出版品之
汰舊清冊,需於十五日內回覆,以利綜規司提供展售門市辦理
出版品之退還、轉贈或銷毀作業。

十五、 本部各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
應附帶約定提供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得
由本部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十六、 滯銷或已無時效性出版品之銷毀或轉贈,應由承辦人簽會單位
專責管理人員記錄,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之。

十七、 本部各單位主管應督導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各管理事項。

綜規司得就出版品相關應辦事項,查核各單位及專責管理
人員之執行情形。

十八、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
要點辦理出版品相關事宜,並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出版品管
理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