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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私立學校法第五條及私立學校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學校財團法人名稱:「○○學校財團法人」。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名稱:
      1.一般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大學」、「○○學校財團法
        人○○學院」。
      2.科技大學、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科
        技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技術學院」、「○○學校財
        團法人○○專科學校」。
      3.宗教研修學院:「○○學校財團法人○○學院」。
      4.高級中等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中學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職業學校」
        、「○○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校財
        團法人○○縣(市)○○實驗高級中學」。
      5.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
        民中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小學」、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