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私立學校法第五條及私立學校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學校財團法人名稱:「○○學校財團法人」。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名稱:
1.一般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大學」、「○○學校財團法
人○○學院」。
2.科技大學、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科
技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技術學院」、「○○學校財
團法人○○專科學校」。
3.宗教研修學院:「○○學校財團法人○○學院」。
4.高級中等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中學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職業學校」
、「○○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校財
團法人○○縣(市)○○實驗高級中學」。
5.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
民中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小學」、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