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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職)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職優質化之目的,補助高職優質化輔
  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執行,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高職。

三、補助基準:

  (一)基本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依各校所屬行政
    區之地理位置所劃分等級、各直轄市、縣(市)低收入戶比率、學校
    學生人數各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比率等指標進行分配。

  (二)計畫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依各校所提本方
    案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狀況,並參照
    學校之招生率與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與其增減率、學生休學及適性
    輔導轉學比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就業率
    與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生師比、合格教師比率、教師進修
    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資率(私立學校增列)等指標進行分配。

四、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經費之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

    1、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2、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
      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4、各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且項目名稱應以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5、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6、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7、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覆購置以節省公帑。

    8、相關活動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基準:經常門、資本門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規定編列,並依下列規定編列:

    1、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並得
        編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材料
        費、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
        耗材費等。

      (2)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計。

      (3)入學獎學金每生每學期最多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總額不得
        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高職授課,課程內容屬專科以上學校課
        程之延伸者,其鐘點費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授課鐘點標準支給
        ,原則由高職支付;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
        相關規定之規範。

      (6)鐘點費總額不宜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其鐘點
        費於規劃或執行結果超過此一額度者,應需另提出歷年辦理
        本方案鐘點費支用情形及辦理成果之佐證資料。

      (7)學校因推動本方案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8)租車費每車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2、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
        備及設施。

      (2)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資本門經費應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3、注意事項: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
        ,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所需之機具、器材及設
        備維護費等。

      (6)本項經費不得變相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7)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
        製作費等。

      (8)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9)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
        ,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10)學校辦理本方案計畫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預期目標至主管
        機關要求之比率者,應另接受計畫專業審查及輔導諮詢,專
        案解決其計畫辦理之問題。

五、經費請領及結報:

  (一)獲選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
    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
    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計畫之執行需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如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其支用於本
    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