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職)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職優質化之目的,補助高職優質化輔
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執行,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高職。
三、補助基準:
(一)基本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依各校所屬行政
區之地理位置所劃分等級、各直轄市、縣(市)低收入戶比率、學校
學生人數各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比率等指標進行分配。
(二)計畫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依各校所提本方
案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狀況,並參照
學校之招生率與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與其增減率、學生休學及適性
輔導轉學比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就業率
與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生師比、合格教師比率、教師進修
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資率(私立學校增列)等指標進行分配。
四、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經費之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
1、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2、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
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4、各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且項目名稱應以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5、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6、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7、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覆購置以節省公帑。
8、相關活動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基準:經常門、資本門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規定編列,並依下列規定編列:
1、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並得
編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材料
費、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
耗材費等。
(2)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計。
(3)入學獎學金每生每學期最多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總額不得
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高職授課,課程內容屬專科以上學校課
程之延伸者,其鐘點費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授課鐘點標準支給
,原則由高職支付;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
相關規定之規範。
(6)鐘點費總額不宜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其鐘點
費於規劃或執行結果超過此一額度者,應需另提出歷年辦理
本方案鐘點費支用情形及辦理成果之佐證資料。
(7)學校因推動本方案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8)租車費每車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2、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
備及設施。
(2)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資本門經費應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3、注意事項: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
,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所需之機具、器材及設
備維護費等。
(6)本項經費不得變相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7)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
製作費等。
(8)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9)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
,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10)學校辦理本方案計畫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預期目標至主管
機關要求之比率者,應另接受計畫專業審查及輔導諮詢,專
案解決其計畫辦理之問題。
五、經費請領及結報:
(一)獲選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
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
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計畫之執行需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如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其支用於本
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