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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獎勵所屬機關學校改善檔案管理相關軟硬體設備、充實檔案
    管理人員檔案知能,精進檔案管理作業成效,提升檔案管理效能。


三、獎助對象:經本部年度訪視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機關學校。


四、獎助基準:
(一)榮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以下簡稱金檔獎)」之機關學校:獎
      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前款以外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甲等以上之機關學校:由本部視
      年度之預算額度分配;其於次一年度榮獲金檔獎者,二年累計之獎
      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五、獎助原則:以獎助檔案管理作業經費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榮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獲獎名單後,依本要
        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2.前款以外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甲等以上之機關學校:自檔案
        管理局公布獲獎名單後,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餘額分配,並發函通
        知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1.榮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獲獎名單為準。
      2.除前款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外,經本部於年度訪視成績列為甲等
        以上之機關學校名單為準。


七、經費編列及核撥: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計畫執行結餘
    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本部網站/ 
    法令規章/行政規則/項下下載)辦理。


八、經費執行期程:獎助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九、成效考核:
(一)獲金檔獎之機關學校列為本部分區示範觀摩對象,該機關應配合公
      開發表其檔案管理績效及做法,提供其他機關標竿學習之用。
(二)獲本部獎助之機關學校,應善盡提升機關學校檔案管理成效之義務
      。必要時本部得辦理追蹤訪視,並視改善情形提報推薦次年度之金
      檔獎遴選。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