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
業服務計畫,以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
公司,提供創業補助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補助規定。
二、申請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
公司行號設立之創業團隊。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一)申請時間:本補助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
領域類別,創業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
育成單位備文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
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入圍通知:由本署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申請學校複審
入圍名單。
(三)審查結果:由本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四、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
者進入初審。
(二)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
行書面評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進入複審。
(三)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
場簡報十五分鐘,評審口試十五分鐘。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四)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
基準。
五、補助方式:
(一)自每領域遴選績優團隊,並依評選成績,補助團隊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另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
隊員頒發獎狀一紙。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缺。
(二)獲獎團隊之輔導學校,可獲頒感謝獎狀一紙。
六、獲補助團隊義務:獲補助團隊應配合本署之成效檢視、宣傳及媒體報
導等相關活動。
七、其他注意事項: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