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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更新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落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計畫「策略五設備更新」子計畫,結合

「策略四課程彈性」子計畫,審酌統籌運用設備經費,推動高級中等學校相

關群科充實基礎教學實習及發展學校特色課程需求之設備,以培育學生具備

專業實作技術能力及就業競爭力,並滿足產業發展之人力需求,達成務實致

用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公私立高職、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或綜合高中

專門學程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方式及內容

  (一)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1、學校應依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及職業學校

      群科中心所訂定之「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定期盤點學校

      之教學設備,並依照下列原則排定教學設備需求之優先順序:

      (1)製造業或重點產業類科所需要新增高成本教學設備。

      (2)配合課程綱要調整所需新增教學設備。

      (3)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所需教學設備汰舊換新或維修。

      (4)參考「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所需基礎教學設備新

        增、汰舊換新或維修。

    2、學校依前款之需求及優先順序,並依本要點辦理期程提報「學

      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計畫書」,其計畫書至多以四年期程

      為限,並經本署審查評估後,由本署核定補助經費。

  (二)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

    1、學校得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

      發展務實致用特色課程實施要點」進行學校特色課程之規劃。

    2、學校依前款規劃之特色課程所需教學設備,並依本要點辦理期

      程提報「學校特色課程設備需求計畫書」,且於計畫書中提列

      自償率相關作法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經本署審查評估後,

      由本署核定補助經費。

    3、各技術教學中心及群科中心依業務發展需求所需設備,並依本

      要點辦理期程提報設備需求計畫書,且於計畫書中提列自償率

      相關作法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鼓勵產業捐贈教學設備

    學校因教學需要得接受產業捐贈教學設備,其設備之搬運、安置等

    經常門費用,得併入「學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計畫書」或「學

    校特色課程設備需求計畫書」,並經本署審查評估後,由本署核定

    補助。

四、辦理期程

本要點辦理期程自一○二年起至一○七年完成補助及督導考核,各期程進度

規劃如附件1:

  (一)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含併入本辦理項目之產業捐贈)

    1、申請:自一○二年至一○五年每年之十一月至十二月。

    2、審查、核撥: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一月至三月。

    3、採購、核銷: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四月至十二月。

    4、督導、考核:自一○四年至一○七年每年之一月至三月。

  (二)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含併入本辦理項目之產業捐贈)

    1、申請: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三月至四月。

    2、審查、核撥: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五月至六月。

    3、採購、核銷:自一○三年至一○六年每年之七月至十二月。

    4、督導、考核:自一○四年至一○七年每年之一月至三月。

五、申請程序、審查原則及方式

  (一)申請程序

    1、學校得參加每年十月底前辦理之計畫申請說明會,並依照計畫

      申請說明會所提供之計畫書體例格式、收件日及寄送方式辦理

      之;其申請核定程序詳如附件2。

    2、學校得依其需求分別提出「學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計畫

      書」及「學校特色課程設備需求計畫書」,惟其所需之教學設

      備對應之課程科目不得重複。

    3、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之學校,不得繼續申

      請。

  (二)審查原則

    1、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1)依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職業學校群

        科中心所訂定之「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本署「財

        管資料庫系統」之現況及近五年學校採購實習教學設備之

        總經費數,並考量學校所提教學設備使用班級數範圍為原

        則,做為學校補助經費計算基準依據。

      (2)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補助順序:

        A、製造業或重點產業類科。

        B、配合課程綱要調整所需教學實習設備。

        C、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所需基礎教學設備新增、汰舊換

          新及維修。

        D、校訂專業及實習科目所需教學設備。

      (3)續辦學校計畫之審查,以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結果作為重要

        依據。

    2、發展學校及各中心特色設備

      依照學校特色課程及各區技術教學中心與群科中心學校特色設

      備需求之關聯性、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必要性、教學設

      備統整運用共享機制規劃與否及自償率等原則進行審查評選。

    3、鼓勵產業捐贈教學設備

      學校接受產業捐贈教學設備,併入「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設備」審查原則辦理。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成包括專家學者、高中高

      職校長、主任或教師及主管機關代表等。

    2、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審查後再由本署依審查

      委員意見核定經費補助事宜。

    3、續辦學校之審查方式,得結合督導考核之赴校輔導訪視及專案

      督導一併辦理。

六、補助基準及編列原則

  (一)補助基準

    1、經費補助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2、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

      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

      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二)經費編列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支用以資本門經費編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經常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計畫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其經費用途項目應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3、經常門經費項目不得編列人事費、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學校

      一般性經常設備、獎金與獎品,及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費用

      等。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均

      屬雜支項目,不得於業務費編列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審查核定受補助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報本署核撥經費,並

    需在執行期限內依補助基準辦理。

  (二)計畫執行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採購招標後資本門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原計畫編列經費項目為

    限。

  (四)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五)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實,應追繳其補助款,並

    依相關規定懲處。

八、督導考核

  (一)本署得督導本要點補助設備運用教學之執行成效,對辦理成效不彰

    之學校得部分或全額刪除其後續之補助經費。

  (二)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成立訪視小組,進行計畫執行成效考核,以赴

    校輔導訪視及專案督導,作為後續補助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