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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教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從瞭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
     之環境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災之技術
     ,呈現因地制宜且多元之校園風貌。

  (二) 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突
     顯地域特色、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益,
     營造出社區與校園緊密結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區,
     播下永續發展種子。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

四、補助項目:學校於執行時,應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未來設備管理
       簡易為原則:

  (一) 申請類別:

     1、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 雨水或再生水利用:已具備省水或貯水設施,且當
          地雨量充沛,或具有合適之降雨特性,以實踐完整
          之水循環系統。

       (2) 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應配合雨水或再生水利用或
          以既有之水池為基礎,規劃具備區域防洪功能,並
          應確認後續營運管理、環境衛生及健康皆安全無虞
          。

       (3) 再生能源應用:當地自然能源供給充沛具示範效益
          ,且已確實完成校內節能行動者。

       (4) 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二者應同步規劃,
          並具備記錄功能,可結合室內環境改善項目。

       (5) 節水措施:省水、控水器材之利用,並配合節水監
          控及水資源再利用方案。

     2、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
       地氣候條件之植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 透水性鋪面:全校透水面積未達校園基地法定空地
          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優先採用當地材料、再生
          建材、非人工鋪面(如:草地、碎石等透水材),
          且不得破壞既有透水鋪面(如:綠地)。並以改善
          校園內積水、淹水問題者為優先。

       (2) 地表土壤改良:採用自然工法,且能配合多層次生
          態綠化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
          等。

       (3) 親和性圍籬:配合周邊環境景觀規劃,兼顧校園安
          全及社區連結,可搭配多層次生態綠化、地表土壤
          改良,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
          等。

       (4) 多層次生態綠化:校園綠地面積(不含盆栽區)占
          校園空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且能配合親和性
          圍籬、透水性鋪面,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
          教學農園等措施;其植物來源為他校、社區、林務
          局、農業局或其他免費之植栽,不得採用盆栽或景
          觀植物。

     3、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 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材料應符合當地特色,或採
          室內建材乾式構造組合。

       (2) 室內環境改善:包括音環境、光環境、溫熱環境或
          空氣循環等之改善,應採用易更換維修之設計,材
          料之再利用得搭配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之規範執行
          。

     4、防救災與避難類:

       (1) 災害預警系統:配合當地災害潛勢,提擬災害預警
          所需設施、架設位置、運作及管理機制。

       (2) 避難空間規劃:依據避難空間大小及資源規劃,評
          估現有防救災設施,提出預估之收容人數、時間等
          。

       (3) 防救災水電系統:避難臨時水電系統規劃應與平日
          使用區分,配合複合時防災演練及教育訓練。

       (4) 綜合規劃類:與「防救災與避難」相關之改善項目
          ,應提出對應災害類型、具體防救災策略及說明。

     5、 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二) 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肥、
           景觀性生態池、教學農園與具有景觀、裝飾性及
           學校可自行施作之小額改造項目。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改造計畫構想(以下簡稱第一階段)及改
       造計畫執行(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二階段,經審查通過
       者,方核撥該階段費用:

       (1) 通過第一階段計畫申請者,核撥設計規劃經費,提
          供該校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細部設計。

       (2) 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者,核撥計畫執行費用
          ,補助該校執行當年度局部改善計畫。

     2、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先選定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多校整合為基礎,需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
       著重發展系統教學與示範展示,以達到資源互享、伙伴
       互助等永續精神。整合校數以六所為限,計畫內容應詳
       述整合方式、分工及實施項目。

     4、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或鄰近無適宜整合學校者,得
       申請個別案。

     5、本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採個別請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請款);整合案送件資料(
       含設計圖說、期中、期末報告)應一併送達,期初及期
       末之訪視應同時辦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時完工
       者外,不得個別處理。

     6、整合案於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委辦單位僅與整合案中
       負責申請之學校(主辦學校)聯繫,整合案中非主辦之
       學校得透過主辦學校與本部及委辦單位聯繫,本部及委
       辦單位不受理整合案中非主辦學校之有關執行細節之個
       別詢問,以確保整合案之功能。

     7、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
       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
       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8、近五年內已獲相關補助三年以上且獲補助總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百萬元,僅能申請推廣活動,以協助其他學校申
       請或執行本計畫之補助,不得申請資本門經費。

     9、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 補助經費額度:

     1、第一階段,補助每校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個別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
       合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經常門上限百分
       之十。但採雇工購料及推廣案者,不在此限。整合案總
       經費依整合校數而定,總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三) 名額限制:每年度補助約五十校,以整合案為優先補助。本部
          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自行調整核定名額,並得
          增加數校備取,以備必要時遞補。如有獲補助學校
          放棄時,本部亦得補助其他學校。

  (四)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
       園生活中,記錄改造過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後)
       ,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
       成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
       紹(含照片八張至十張),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
       ,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
       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
       宣傳之用。

     2、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及以本部指定格式繳
       交教案及應配合事項。

     3、學校在執行過程中以達到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應
       以在校內自行解決為原則。

     4、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
       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5、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
       教務(導)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6、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
       教育訓練活動。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 申請文件:

     1、第一階段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詳細申請方
       式另以公文公告)。

     2、第一階段於執行完成時,應提出下列文件,並於通過審
       查後,進行第二階段,並依圖施工:

       (1) 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2) 經費明細表。

       (3) 歷次意見回覆說明表。

     3、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永續校園精神,並配合永續發展教
       育(含環境教育及社會公義)。

  (三) 申請注意事項:

     1、第一階段應於計畫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於
       計畫核定後六個月內完成。除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者
       外,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
       意後,始得延期。

     2、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
       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與肩負節能減
       碳、環境美化之功效。

     3、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並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
       ,學校應規劃相關後續維護管理之機制。

     4、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審查;補件或修正
       後再送件者,以最後送達日期登記。

     5、學校應配合申請主題,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實施成果
       ︰

       (1) 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垃圾減量、
          資源回收再利用(含廢乾電池回收、廢日光燈管回
          收及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換裝省水器材、省
          電器材(非要求全面換裝,而是針對更新或新建項
          目)或其他有助於資源節約及再利用之成果。

       (2) 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落葉與廚餘
          堆肥,或其他有助於基地保水與透水功能、生態環
          境、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教學成果。

       (3) 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教學與活動空間環境品質待
          改善之問題分析。

       (4) 防救災與避難類與其他類:有助於永續發展及防災
          應變之成果。

  (四) 審查方式: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委員
          進行審查。

  (五) 審查原則:

     1、符合下列條件且計畫確實可行者,予以優先補助:

       (1) 已有永續發展教育(含環境教育)成效。

       (2) 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3) 針對申請項目,學校提出配合之教案、技術與產業
          教學課程,且明確可行,成果及教學目標結合性高
          。

       (4) 各申請項目間應整合思考,如申請雨水或再生水利
          用可搭配節水規劃;申請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
          措施,應配合相關省能計畫;申請親和性圍籬及多
          層次生態綠化等項目,得配合透水鋪面、地表土壤
          改良,或校方自行施作的落葉堆肥、教學農園等計
          畫。申請項目均應搭配完整之維護管理及教學計畫
          。

       (5) 學校應提供執行過程中廢棄物再利用及零廢棄之規
          劃。

       (6) 應確實提出改造後之校園空間規劃與使用、操作及
          維護計畫。

       (7) 學校持續進行校園能源、生態及健康等相關作為,
          並提出具體成效及監控數據。

       (8) 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環境
          教育或永續發展之輔導組織,並配合本計畫執行。

       (9) 學校已規劃完整之區域防災避難中心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1) 整合校之橫向聯繫與合作規劃完整。

       (2) 有助於地方產業推動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3) 永續相關議題(環保、生態、省能或省資源)已有
          初步推動成效。

       (4) 推動成效高、影響範圍大及具備地方或社區教育功
          能。

       (5) 計畫完整、整合性高,非申請單一項目,而係整合
          多項相關項目之整體規劃。

       (6) 組織社區民眾或家長,成立具專業技術之志願服務
          組織協助日常運作。

       (7) 結合其他相關計畫或經費來源,應敘明各自工作項
          目或分攤之詳細內容。

       (8) 節能減碳效益高。

       (9) 結合區域防災應變措施,提供社區緊急避難場所及
          防災教育宣導之功能。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由各校備領
     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二) 計畫經費分下列兩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申請通過時,撥付第一階段經費。

     2、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時,撥付第二階段
            經費。

  (三) 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者,本部得要求改善,於審查通
     過後,核撥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
     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第二階段之補助。

  (四) 永續改造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報
     告書、教案、八百字簡介等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
     百分之二十,且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 本部應就學校之申請計畫未完善處,依學校所提計畫書及該處
     環境建議改造項目,獲學校同意並修正計畫書後,始得核撥經
     費。

  (六) 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後予以通過。
     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注意撥款及學校應符合之審查規定,以
     免廠商無法如期領款而發生爭議。如未能在年度結束前辦理領
     款,建議學校得在完成學校或地方政府規定之驗收手續後,支
     付廠商部分款項,或依工程進度支付款項,以免因經費核撥或
     辦理經費保留而影響廠商權益。

  (七) 各校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發包程序及
     行政規範執行,並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八) 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
     理核銷結案,且應檢附收支明細表報本部備查。

  (九)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時,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資
       料,並依本部指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

  (二) 受補助學校應於期末結案時,依本部規定製作說明版面或參與
     成果發表會。

  (三)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
     ,將影響後續該直轄市、縣(市)及學校之補助。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部得委託專案輔導團監督申請計畫之執行,查核各校之執行
     進度及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並辦理相關說明活
     動。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團隊進行相關之
     記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