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教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從瞭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
之環境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災之技術
,呈現因地制宜且多元之校園風貌。
(二) 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突
顯地域特色、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益,
營造出社區與校園緊密結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區,
播下永續發展種子。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
四、補助項目:學校於執行時,應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未來設備管理
簡易為原則:
(一) 申請類別:
1、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 雨水或再生水利用:已具備省水或貯水設施,且當
地雨量充沛,或具有合適之降雨特性,以實踐完整
之水循環系統。
(2) 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應配合雨水或再生水利用或
以既有之水池為基礎,規劃具備區域防洪功能,並
應確認後續營運管理、環境衛生及健康皆安全無虞
。
(3) 再生能源應用:當地自然能源供給充沛具示範效益
,且已確實完成校內節能行動者。
(4) 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二者應同步規劃,
並具備記錄功能,可結合室內環境改善項目。
(5) 節水措施:省水、控水器材之利用,並配合節水監
控及水資源再利用方案。
2、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
地氣候條件之植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 透水性鋪面:全校透水面積未達校園基地法定空地
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優先採用當地材料、再生
建材、非人工鋪面(如:草地、碎石等透水材),
且不得破壞既有透水鋪面(如:綠地)。並以改善
校園內積水、淹水問題者為優先。
(2) 地表土壤改良:採用自然工法,且能配合多層次生
態綠化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
等。
(3) 親和性圍籬:配合周邊環境景觀規劃,兼顧校園安
全及社區連結,可搭配多層次生態綠化、地表土壤
改良,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
等。
(4) 多層次生態綠化:校園綠地面積(不含盆栽區)占
校園空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且能配合親和性
圍籬、透水性鋪面,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
教學農園等措施;其植物來源為他校、社區、林務
局、農業局或其他免費之植栽,不得採用盆栽或景
觀植物。
3、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 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材料應符合當地特色,或採
室內建材乾式構造組合。
(2) 室內環境改善:包括音環境、光環境、溫熱環境或
空氣循環等之改善,應採用易更換維修之設計,材
料之再利用得搭配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之規範執行
。
4、防救災與避難類:
(1) 災害預警系統:配合當地災害潛勢,提擬災害預警
所需設施、架設位置、運作及管理機制。
(2) 避難空間規劃:依據避難空間大小及資源規劃,評
估現有防救災設施,提出預估之收容人數、時間等
。
(3) 防救災水電系統:避難臨時水電系統規劃應與平日
使用區分,配合複合時防災演練及教育訓練。
(4) 綜合規劃類:與「防救災與避難」相關之改善項目
,應提出對應災害類型、具體防救災策略及說明。
5、 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二) 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肥、
景觀性生態池、教學農園與具有景觀、裝飾性及
學校可自行施作之小額改造項目。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改造計畫構想(以下簡稱第一階段)及改
造計畫執行(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二階段,經審查通過
者,方核撥該階段費用:
(1) 通過第一階段計畫申請者,核撥設計規劃經費,提
供該校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細部設計。
(2) 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者,核撥計畫執行費用
,補助該校執行當年度局部改善計畫。
2、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先選定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多校整合為基礎,需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
著重發展系統教學與示範展示,以達到資源互享、伙伴
互助等永續精神。整合校數以六所為限,計畫內容應詳
述整合方式、分工及實施項目。
4、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或鄰近無適宜整合學校者,得
申請個別案。
5、本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採個別請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請款);整合案送件資料(
含設計圖說、期中、期末報告)應一併送達,期初及期
末之訪視應同時辦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時完工
者外,不得個別處理。
6、整合案於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委辦單位僅與整合案中
負責申請之學校(主辦學校)聯繫,整合案中非主辦之
學校得透過主辦學校與本部及委辦單位聯繫,本部及委
辦單位不受理整合案中非主辦學校之有關執行細節之個
別詢問,以確保整合案之功能。
7、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
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
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8、近五年內已獲相關補助三年以上且獲補助總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百萬元,僅能申請推廣活動,以協助其他學校申
請或執行本計畫之補助,不得申請資本門經費。
9、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 補助經費額度:
1、第一階段,補助每校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個別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
合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經常門上限百分
之十。但採雇工購料及推廣案者,不在此限。整合案總
經費依整合校數而定,總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三) 名額限制:每年度補助約五十校,以整合案為優先補助。本部
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自行調整核定名額,並得
增加數校備取,以備必要時遞補。如有獲補助學校
放棄時,本部亦得補助其他學校。
(四)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
園生活中,記錄改造過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後)
,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
成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
紹(含照片八張至十張),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
,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
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
宣傳之用。
2、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及以本部指定格式繳
交教案及應配合事項。
3、學校在執行過程中以達到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應
以在校內自行解決為原則。
4、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
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5、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
教務(導)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6、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
教育訓練活動。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 申請文件:
1、第一階段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詳細申請方
式另以公文公告)。
2、第一階段於執行完成時,應提出下列文件,並於通過審
查後,進行第二階段,並依圖施工:
(1) 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2) 經費明細表。
(3) 歷次意見回覆說明表。
3、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永續校園精神,並配合永續發展教
育(含環境教育及社會公義)。
(三) 申請注意事項:
1、第一階段應於計畫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於
計畫核定後六個月內完成。除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者
外,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
意後,始得延期。
2、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
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與肩負節能減
碳、環境美化之功效。
3、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並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
,學校應規劃相關後續維護管理之機制。
4、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審查;補件或修正
後再送件者,以最後送達日期登記。
5、學校應配合申請主題,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實施成果
︰
(1) 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垃圾減量、
資源回收再利用(含廢乾電池回收、廢日光燈管回
收及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換裝省水器材、省
電器材(非要求全面換裝,而是針對更新或新建項
目)或其他有助於資源節約及再利用之成果。
(2) 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落葉與廚餘
堆肥,或其他有助於基地保水與透水功能、生態環
境、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教學成果。
(3) 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教學與活動空間環境品質待
改善之問題分析。
(4) 防救災與避難類與其他類:有助於永續發展及防災
應變之成果。
(四) 審查方式: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委員
進行審查。
(五) 審查原則:
1、符合下列條件且計畫確實可行者,予以優先補助:
(1) 已有永續發展教育(含環境教育)成效。
(2) 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3) 針對申請項目,學校提出配合之教案、技術與產業
教學課程,且明確可行,成果及教學目標結合性高
。
(4) 各申請項目間應整合思考,如申請雨水或再生水利
用可搭配節水規劃;申請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
措施,應配合相關省能計畫;申請親和性圍籬及多
層次生態綠化等項目,得配合透水鋪面、地表土壤
改良,或校方自行施作的落葉堆肥、教學農園等計
畫。申請項目均應搭配完整之維護管理及教學計畫
。
(5) 學校應提供執行過程中廢棄物再利用及零廢棄之規
劃。
(6) 應確實提出改造後之校園空間規劃與使用、操作及
維護計畫。
(7) 學校持續進行校園能源、生態及健康等相關作為,
並提出具體成效及監控數據。
(8) 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環境
教育或永續發展之輔導組織,並配合本計畫執行。
(9) 學校已規劃完整之區域防災避難中心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1) 整合校之橫向聯繫與合作規劃完整。
(2) 有助於地方產業推動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3) 永續相關議題(環保、生態、省能或省資源)已有
初步推動成效。
(4) 推動成效高、影響範圍大及具備地方或社區教育功
能。
(5) 計畫完整、整合性高,非申請單一項目,而係整合
多項相關項目之整體規劃。
(6) 組織社區民眾或家長,成立具專業技術之志願服務
組織協助日常運作。
(7) 結合其他相關計畫或經費來源,應敘明各自工作項
目或分攤之詳細內容。
(8) 節能減碳效益高。
(9) 結合區域防災應變措施,提供社區緊急避難場所及
防災教育宣導之功能。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由各校備領
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二) 計畫經費分下列兩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申請通過時,撥付第一階段經費。
2、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時,撥付第二階段
經費。
(三) 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者,本部得要求改善,於審查通
過後,核撥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
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第二階段之補助。
(四) 永續改造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報
告書、教案、八百字簡介等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
百分之二十,且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 本部應就學校之申請計畫未完善處,依學校所提計畫書及該處
環境建議改造項目,獲學校同意並修正計畫書後,始得核撥經
費。
(六) 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後予以通過。
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注意撥款及學校應符合之審查規定,以
免廠商無法如期領款而發生爭議。如未能在年度結束前辦理領
款,建議學校得在完成學校或地方政府規定之驗收手續後,支
付廠商部分款項,或依工程進度支付款項,以免因經費核撥或
辦理經費保留而影響廠商權益。
(七) 各校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發包程序及
行政規範執行,並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八) 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
理核銷結案,且應檢附收支明細表報本部備查。
(九)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時,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資
料,並依本部指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
(二) 受補助學校應於期末結案時,依本部規定製作說明版面或參與
成果發表會。
(三)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
,將影響後續該直轄市、縣(市)及學校之補助。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部得委託專案輔導團監督申請計畫之執行,查核各校之執行
進度及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並辦理相關說明活
動。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團隊進行相關之
記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