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藝術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終
身學習法、國民體育法、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
法及學校衛生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
級進修學校,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家庭教育、人權教育、
法治與公民教育、志願服務及讀書會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
促進學校與社區融合。
(二)改善學校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三)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四)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專長訓練及研習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五)落實學校體育教學及推廣學校體育活動,辦理校內班際比賽、體育
育樂營、校際體育活動及學生幹部訓練等拓展學生多元參與之體育
活動,增進學生運動機會並提升運動技能,建立正確休閒理念,養
成運動習慣,培育健康青少年。
(六)加強學生衛生教育,積極推動環保教育,落實綠色消費、學生平安
保險、健康照護及服務。
(七)落實短期補習班防火避難安全管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加
強辦理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研習、演練,提高管理效能,營造零災
害空間。
(八)培育新世紀領導人才、推動海洋教育,加強教師專業知能訓練。
(九)提升體育、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
三、補助對象:
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辦理藝術人文教育競賽及終身學習等活動,以計畫內容、參加人數
及場次為基準,酌予補助鐘點費、交通費及膳雜費。
(二)獎勵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績優學校,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
通安全教育宣導,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辦理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研習、演
練,以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班數為計算基準。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配合編列相對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師縣外介聘,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輪流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
編列相對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五)推展校內班際運動競賽,以種類配合年級數為計算單位,酌予補助
。
(六)學生假期體育育樂營及學生假期游泳學習營,以營次為計算單位,
酌予補助。
(七)學校申請辦理體育活動幹部訓練營,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八)辦理校園衛生保健活動,依學校所提項目補助鐘點費及研習材料費
。
(九)無游泳池學校租借游泳池辦理游泳教學,以班級為計算單位,酌予
補助。
(十)補助學校學生運動社團辦理體育活動,以社團為計算基準,酌予補
助。
(十一)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其舉辦之運動競賽種類至少應有五校參
加。
(十二)補助學校體育訓練及各類球賽聯誼活動經費,每項計畫以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同一年度舉辦同類活動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十三)補助設置體育班及配合政策推展體育績優學校基本需求經費、訓
練費及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學生獎學金。
(十四)補助學校辦理新世紀領導人才、海洋教育多元知能訓練及教師專
業知能研習。
(十五)補助學校辦理體育及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訓練。
(十六)辦理藝術人文、進修推廣教育、體育及衛生等相關活動,酌予補
助經費。
(十七)研習(討)會: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覈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本部
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以前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
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之方式審查,必要時得委
外審查,並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
及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掣據送本部憑辦
。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活動
結束後,原始憑證留存原承辦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將成果報告
及經費收支明細表報本部備查。
(五)結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並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
送本部。
(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得
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據。
(三)本部應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及執行成果召開檢討會,
檢討修正改進、追綜考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之參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部得於教育範圍內予
以重製、利用。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