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申請計畫,以二隊為上限,且志工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但配合本部之相關活動或政策推展,經核准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 。 〈二〉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隊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整 。 〈三〉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四〉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人事費不得 超過總計畫經費(補助款及配合款)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相關補助 規定,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為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舉辦之活動、跨校或跨社區等多元辦理方式或 其他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准補助者,不受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截止。 〈二〉申請程序: 1.各校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本部委辦學校 (申請前由本部以公文通知) 提出辦理,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 達,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之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緣起、目的、執行方式、計畫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審查方式:為辦理計畫申請案之評選,得聘請學產基金委員會委員 及學者專家,依規定審查之。 〈三〉審查原則: 1.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1) 計畫目標具體且有實益。 (2) 計畫之具體績效目標及考核點。 2.計畫規劃:計畫之完整性。 3.計畫資源配置: (1) 是否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資源。 (2) 學校執行本案投注之資源。 六、經費之執行與核銷: 〈一〉經費執行查核 1.為嚴格監督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經費執行率為考核重點;經費之 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計畫之執行情形。計畫執行應依執行 期限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學 校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收回已撥之經費 。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2.核定之經費專款專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 處理。另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 學校活動舉辦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經費結算、支出明細表及活 動成果報告書一份,函送本部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依會計法、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留校妥為保管備供查 核,本部將視情況不定期抽訪各校辦理情形,如發現學校執行不實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