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實踐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之精神,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精進國民中小
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教師教學效能,提升國中小學生學習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貫徹國民中小
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提升國中小教
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學習品質。
(二)協助各地方政府建構整體性課程與教學領導機制,規劃並執行教師
專業進修體系,提高教師教學效能。
(三)督促各地方政府健全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之組織與
運作,配合中央教育政策,研發有效教學、多元評量及補救教學之
教學策略,作為教師專業成長之支持體系。
(四)輔導各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國中小深化校本進修活動、倡導教師學習
社群,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三、實施原則:
(一)資源統整: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育研究單位、
國中小、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形塑有效之支持體系,營造
有利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環境。
(二)整體規劃:呼應中央教育政策、地方教育發展及國中小教育願景,
整體規劃課程與教學發展機制。
(三)專業對話:建立教育行政機關、國中小、教師及家長等對話機制,
達成有效教學品質之共識,引領專業實踐。
四、實施策略:
(一)理念倡導:結合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督學(包括課程督學)、科
室相關人員、輔導團、國中小校長及行政人員、家長會、教師會等
組織人員,形成有效支持體系,倡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願景與
理念,以利政策施行。
(二)專業增能:建置教師專業支援平台,依教師職能規劃分級研習課
程,並發展專業認證機制,以健全教師進修研習體系,結合教師學
習社群,促進永續專業成長及型塑研究風氣。
(三)培育人才:培育校長、主任、組長、輔導團團員、種子教師、領域
召集人等課程教學領導人才,建立培用合一之機制,厚植領導教師
專業發展之優質人力。
(四)教學研發:研發有效教學、多元評量、補救教學之策略,激發教師
教學熱情與專業能量,促使學生獲得適性有效之學習。
(五)評估檢核:整合學習檢測資源加以應用,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
據以檢討精進教學品質成效,調整教師專業增能策略,落實評鑑回
饋功能。
五、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六、辦理內容:
(一)地方政府成立推動小組,辦理下列督導及考核事項:
1、建構藍圖與整體計畫:配合本署課程與教學政策推動重點、統
整規劃直轄市、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並權衡直轄市、縣
(市)發展與學校特色,建構直轄市、縣(市)「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發展藍圖與整體計畫。
2、整合組織資源:以本要點為核心,整合直轄市、縣(市)層級
執行本署課程教學相關補助業務,包括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各推動相關科室、教師研習中心、輔導團、中心學校、區域聯
盟、專案編組等,並衡酌本署其他有關課程與教學之補助經
費,妥善分配經費及資源。
3、研訂行動方案:配合本署課程與教學政策推動重點及直轄市、
縣(市)整體計畫,擬訂並辦理下列行動方案:
(1)教學正常化,應辦事項如下:
就所屬學校之課程計畫,督導學校按課程綱要排課、教
師依課表授課。
對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進行五育均衡教育之
宣導,營造教學正常化之氛圍。
籌組查核小組(當然成員:駐區督學、課程督學、專家
學者、輔導團員),依地方政府所定之教學正常化實施
要點之規定,每月至少抽訪所屬國中小各一次。
(2)教師依專長授課,應辦事項如下:
掌控國中各學習領域(學科)教師員額,及依專長授課
情況,確實督導學校改善師資結構。
鼓勵國中教師進修第二專長。
優先協助學校補足藝能活動課程(健康與體育、綜合活
動、藝術與人文)師資,以改善藝能活動課程之師資結
構。
辦理非專長授課或需加強之領域關鍵能力等專業成長活
動。
(3)落實適性輔導,應辦事項如下:
教導教師運用「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指導行政人員應善於運用推動「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展
教育工作手冊」。
責成學校建立每位學生之生涯輔導檔案。
辦理國中生生涯發展進路宣導,以認識彈性就學轉換制
度。
增進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有關適性輔導之知
能。
(4)提升教學品質,應辦事項如下:
督導學校確實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
輔導學校以學習社群模式運作領域教學研究會。
增進教師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知
能。
宣導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及實作程序。
研發並推廣有效教學(包括差異化教學)、多元評量與
補救教學之教學策略及示例。
宣導國中小補救教學基本學習內容。
辦理補救教學知能研習,使教師具備課堂即時補救教學
之能力。
應用相關之學習檢測,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調
整各學習領域(議題)之教師專業增能重點及策略。
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
4、辦理計畫前置規劃及自評:由地方政府推動小組依據本署推動
重點、前年度之期中檢核建議,邀集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
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共同辦理計畫前置規劃、計畫自評工作。
5、督導與考核: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行政科室督學及課程督
學組成督導訪視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所屬各學習領域(議題)輔
導團及國中小所執行之各項行動方案辦理成效。
(2)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活動,辦理績效優良學校
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應加強追蹤輔導。
(二)前款推動小組,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
集人,成員應包括駐區督學、課程督學、輔導團代表、學校代表、
教師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諮詢委員
二人以上)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動科室人員。
七、補助範圍、額度及規範:
(一)補助範圍:
1、執行前點之辦理內容,及配合辦理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
策推動重點事項(每年以彙整表如附件一宣達),所必須編列
之經費。
2、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地方政府置課程督學、輔導團幹
事、輔導團員等代理代課經費;其經費支出項目與基準及代理
代課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補助額度: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地方政府最近三年度之基準財
政收入額占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平均值,作為各地方政府財力之
標準,分不同補助基準,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
、交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本署視年度整
體經費核定情形調整之,其有調整者,應於前一年度九月函知地方
政府。
(三)補助規範:
1、第一款第一目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
之八十;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
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其所定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不
包括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2、地方政府分配輔導團各領域、議題小組之組織運作經費,應維
持補助款項所列之每組團務運作額度,並視年度計畫推動重點
調增輔導團辦理專業成長活動所需經費。
3、輔導團配合本要點之辦理內容,及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
策及直轄市、縣(市)領域課程需求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辦
理經費除由輔導團組織運作經費中編列外,亦得另於專業成長
活動補助經費額度內編列。
4、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之添購,
應以購買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八、計畫提送與審查:
(一)計畫提送: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體計畫及各
行動方案之擬訂及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所有計畫提
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整
體計畫、直轄市、縣(市)層級各項行動方案(包括提供學校層級
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計畫,並均附
經費明細。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地方政府應辦理自評檢視計畫,並視需要邀請本署
遴聘之輔導諮詢委員參與。但前年度經本署列為追蹤輔導之地
方政府,應邀請本署遴聘之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參與。
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之
會議辦理審查,審查規定由本署另定之。
3、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署備查,本署
依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撥付。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地方
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
餘款繳庫額度;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如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或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年度補助經費核結(核結
日期之計算以本署同意核結之「發文日期」為準),屆期未完成核
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餘款超過該年
度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補助款按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
。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
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三十頁以
下),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查核教學正常化之校
數、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輔導
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與示例
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教學正常化之查核與追蹤輔導結
果、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或輔導團是否辦理
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升、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
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
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成核結者,不予撥付第二期
經費。
十、成效考核:
(一)本要點所執行之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
者,不補助當年度課程督學及輔導團團務行政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二)地方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署相關訪視,地方
政府並應依其訪視意見改進,未確實改進者,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
二期經費。
(三)本署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各項計畫辦理
情形,及經費辦理核結之時程與執行率。
(四)本署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地方政府本權責從優敘獎。
(五)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
教師敘獎鼓勵。
十一、其他規定:
(一)本署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例
如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外,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獲稿費補助之稿件電子檔,應上傳國民教育社群網推廣分享,並授
權本署及地方政府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