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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停車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當管理與運用本院停車場,
  促進本院睦鄰關係,維持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停車場除提供員工、進駐單位人員及到院開會洽公者使用外,
  得適度開放供各院區鄰近之新北市三峽區龍埔里、臺北市大安區龍
  安里及臺中市豐原區翁子里里民停車。

三、本院停車場收費標準:

  (一)三峽總院區及臺中院區:三峽區龍埔里、豐原區翁子里里民每
    季停車收費新臺幣3,600元整。

  (二)臺北院區:

    1、本院員工及進駐單位人員每季停車收費新臺幣900元整。

    2、洽公來賓每次停車收費新臺幣50元整,惟開會通知單註記
      免費停車者,免收停車費。

    3、大安區龍安里里民夜間停車,每季停車收費新臺幣 4,500
      元整。

    4、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六時至二十四時止,逾時關閉;夜間
      停車者請於十八時三十分以後進場,次日七時三十分前離
      場。

  (三)其他經本院同意之機關(構)、團體,得另訂契約辦理。

四、各院區所在地之里民申請停車,應出具行照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本院
  審查。

五、本院提供之停車空間,統一由本院劃定專區,里民不得越區停放,
  每一車位限停一輛。里民停車需求超出本院可提供之車位時,則抽
  籤決定,本院並將每季檢討之。

六、進入院區停車者應服裝整潔,不得有抽菸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等行
  為,並應維護本院院區環境清潔。

七、本停車場地如有擅自移做他用或違規不服勸導,經確認者,本院得
  隨時終止其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八、本院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
  壞或遺失,概不負責。若於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
  解決,如因而損及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車主與肇事者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不得異議。

九、為確保本院院區停車秩序,進入本院停放之車輛,請配合警衛人員
  指示,依規定將車輛停放於指定區域。

十、未依規定停放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駛離之車輛由警衛人員登記達
  三次以上,取消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本院停車場為配合公務或緊急事故應變,得暫停開放,使用人不
   得異議,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