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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停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21800762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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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當管理與運用本院停車場,促
  進本院睦鄰關係,維持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停車場除提供員工、進駐單位人員及到院開會洽公者使用外,得
  適度開放供各院區鄰近之新北市三峽區龍埔里、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
  及臺中市豐原區翁子里里民停車。  

三、本院停車場收費標準:
 (一)三峽總院區及臺中院區:
  1.本院員工、進駐單位人員每年收取清潔費用新臺幣 100元整,每年
   六月以後到職者該年度收取清潔費用新臺幣50元整。於繳費期間內
   離職者則不予退費。
  2.三峽區龍埔里、豐原區翁子里里民每季停車收費新臺幣 3,600元整
   。
 (二)臺北院區:
  1.本院員工及進駐單位人員每季停車收費新臺幣900元整。
  2.洽公來賓每次停車收費新臺幣50元整,惟開會通知單註記免費停車
   者,免收停車費。
  3.大安區龍安里里民夜間停車,每季停車收費新臺幣4,500元整。
  4.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六時至二十四時止,逾時關閉;夜間停車者請
   於十八時三十分以後進場,次日七時三十分前離場。
 (三)其他經本院同意之機關(構)、團體,得另訂契約辦理。

四、各院區所在地之里民申請停車,應出具行照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本院審
  查。

五、本院提供之停車空間,統一由本院劃定專區,里民不得越區停放,每
  一車位限停一輛。里民停車需求超出本院可提供之車位時,則抽籤決
  定,本院並將每季檢討之。

六、進入院區停車者應服裝整潔,不得有抽菸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
  ,並應維護本院院區環境清潔。

七、本停車場地如有擅自移做他用或違規不服勸導,經確認者,本院得隨
  時終止其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八、本院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
  或遺失,概不負責。若於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如因而損及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車主與肇事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得異議。

九、為確保本院院區停車秩序,進入本院停放之車輛,請配合警衛人員指
  示,依規定將車輛停放於指定區域。

十、未依規定停放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駛離之車輛由警衛人員登記達三
  次以上,取消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本院停車場為配合公務或緊急事故應變,得暫停開放,使用人不得
   異議,並依規定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