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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戶外教育實施計畫及
  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
  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部及
    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機構)。
  (四)與本署合作進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戶外教
    育之社會、文化、自然與環境教育之機關與公立機構(以下簡稱
    各機關(構))。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二)辦理戶外教育課程。
  (三)推動海洋教育課程。
  (四)各機關(構)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課程。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應整合地方資源規劃發展重點及推動策略,設置戶外教育及
  海洋教育中心,訂定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長程計畫,並成立戶外教
  育及海洋教育推動小組;其成員,包括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代表
  、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

五、地方政府、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各機關(構),應於本署規定
  期間,按補助項目,分別擬具計畫,填具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
  請;各項辦理內容及條件分述如下: 
  (一)設置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1、健全組織運作。
    2、發展學習路線。
    3、提升教學專業。
    4、建構資源網絡。
    5、呈現推動亮點。
  (二)辦理戶外教育課程:
    1、學校實施戶外教育。
    2、學校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
    3、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
  (三)推動海洋教育課程:
    1、研發海洋教育教材。
    2、提升教師海洋教育素養。
    3、辦理學生海洋體驗課程活動。
  (四)各機關(構)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課程:鼓勵偏鄉
    清寒學生參與進行社會、文化、自然及環境之戶外教育課程。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原則如下:
  (一)申請:
    1、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撰寫戶外與海洋
      教育總體計畫,針對各項國中小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之計畫
      ,訂定審查原則並進行初審後,就其主管之學校列冊,向本
      署提出。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具
      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3、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或學校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之
      內容範圍及經費需求,不得重複申請。
  (二)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國
    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案審查之;必要時,
    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機關(構)之申請案,依申
    請之個案審查之。
  (三)核定:前揭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後,
    通知申請人。
  (四)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1、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
        本署經費編列情形,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
        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
        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3)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
        十為限。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辦理之
        活動,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2、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3、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經費之
      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未提
    報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次一學年
    度申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

七、其他事項,規定如下:
  (一)依本補助而研發與產生之戶外教育或海洋教育之教材、影片及成
    果資料等,應上傳於本署指定之網站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
    及本署指定之單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時,進行剪輯、重製等。
  (二)本補助之成果檢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1、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應善盡監督輔導之責,得辦理成果發表
      會,邀請受補助學校參與報告與研討,以收互相砥礪成長之
      功效。
    2、於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署輔導機制。
    3、地方政府應彙整執行成果;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整體執
      行成果評選,評選項目包括成果書面報告、成果觀摩展示、
      網路平臺建置等;本署得組成諮詢輔導小組至地方政府戶外
      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及相關單位瞭解實際情形。
    4、地方政府執行成果,經評選得獎者,得於全國戶外教育或海
      洋教育成果相關會議予以表揚。
  (三)依本要點推動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成效優良者,應視各項執行成
    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