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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有效整合國
  內資源及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鼓勵以整合服務策略,推動華語
  文教育國際合作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華語文教育產業包括華語文教育產業之上游、中游、下游,其範
  圍分別如下:
  (一)上游:華語文教學系所及學程、華語文師資培訓、華語文課程及
    教材開發等相關機構及廠商。

  (二)中游: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華語文能力測驗、華語師資輸出、華
    語文學習、課程及教材輸出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下游:華語文教育推廣、行銷及通路建構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計畫執行方式:計畫申請單位與華語文上游、中游、下游機構或廠商
  相互合作,運用下列整合服務策略研提計畫申請:

  (一)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以目標客戶需求及地區特性
    為導向,將既有之教育服務及教材加以整合改進,並結合新科技
    ,例如雲端科技、智慧手持裝置、行動通訊網路、電子智慧白板
    等,創造新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包括發展適地性教學方式、
    設計適地性教學內涵、培訓適地性師資、改造華語文教學工具、
    教材及自修學習產品等。

  (二)跨領域合作:結合華語文教育產業水平合作相關領域,例如影視
    產業、會議展覽產業、觀光產業、翻譯產業、科技產業及文創產
    業,依共利綜效原則,共同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擴大加值之行銷
    、展示、競賽、宣傳等。 

  (三)整合性方案:開發各種整合性創新學習模式,例如浸潤式學習(
    融入藝術、體育等相關學科領域之教學情境)、整合式學習(結
    合企業實習,產業運作活動等學習模式)、移動式學習(華語文
    學習結合社區活動、參訪旅遊、實習等)。


四、補助對象(計畫申請單位):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
    院。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
    校院。

  (三)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
    (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國內政府機關、本部駐境外機構(教育組及派駐人員)。

五、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培
    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文宣
    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
      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
      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
      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
      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
        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
        及經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
        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
        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
        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
      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
      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我
    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
    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學者專
    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
        ,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
        華語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
        補助者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
        每天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票款及
        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
        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由外國正規學制
        之各級主流學校籌組學生團(包括隨團教師一至二名)
        ,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行華語及文化研
        習。
      (2)補助項目:
        ①每人每週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補助以二週至四週為原
         則。
        ②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至少十
         五小時。
      (3)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
        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
      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
      、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
      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
      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不
    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則限本部重點
    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目以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原則,本部另得考量海
    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為配合國際
    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
    得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單
      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本部
      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
      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

  (二)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
      (1)本部得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
        家組成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
        審單位進行複審。

      (2)視業務需要,計畫申請單位應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
        出席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
        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
        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
        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
        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止該補助之核定。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
    ,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
    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二)經費結報: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
    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部同
    意,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
    表。
  (三)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申請相同項目
    之經費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