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有效整合國
內資源及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鼓勵以整合服務策略,推動華語
文教育國際合作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華語文教育產業包括華語文教育產業之上游、中游、下游,其範
圍分別如下:
(一)上游:華語文教學系所及學程、華語文師資培訓、華語文課程及
教材開發等相關機構及廠商。
(二)中游: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華語文能力測驗、華語師資輸出、華
語文學習、課程及教材輸出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下游:華語文教育推廣、行銷及通路建構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計畫執行方式:計畫申請單位與華語文上游、中游、下游機構或廠商
相互合作,運用下列整合服務策略研提計畫申請:
(一)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以目標客戶需求及地區特性
為導向,將既有之教育服務及教材加以整合改進,並結合新科技
,例如雲端科技、智慧手持裝置、行動通訊網路、電子智慧白板
等,創造新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包括發展適地性教學方式、
設計適地性教學內涵、培訓適地性師資、改造華語文教學工具、
教材及自修學習產品等。
(二)跨領域合作:結合華語文教育產業水平合作相關領域,例如影視
產業、會議展覽產業、觀光產業、翻譯產業、科技產業及文創產
業,依共利綜效原則,共同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擴大加值之行銷
、展示、競賽、宣傳等。
(三)整合性方案:開發各種整合性創新學習模式,例如浸潤式學習(
融入藝術、體育等相關學科領域之教學情境)、整合式學習(結
合企業實習,產業運作活動等學習模式)、移動式學習(華語文
學習結合社區活動、參訪旅遊、實習等)。
四、補助對象(計畫申請單位):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
院。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
校院。
(三)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
(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國內政府機關、本部駐境外機構(教育組及派駐人員)。
五、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培
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文宣
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
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
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
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
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
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
及經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
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
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
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
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
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我
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
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學者專
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
,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
華語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
補助者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
每天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票款及
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
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由外國正規學制
之各級主流學校籌組學生團(包括隨團教師一至二名)
,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行華語及文化研
習。
(2)補助項目:
①每人每週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補助以二週至四週為原
則。
②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至少十
五小時。
(3)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
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
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
、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
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
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不
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則限本部重點
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目以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原則,本部另得考量海
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為配合國際
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
得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單
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本部
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
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
(二)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
(1)本部得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
家組成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
審單位進行複審。
(2)視業務需要,計畫申請單位應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
出席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
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
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
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
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止該補助之核定。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
,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
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二)經費結報: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
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部同
意,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
表。
(三)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申請相同項目
之經費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