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有效整合國
內資源及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鼓勵以整合服務策略,推動華語
文教育國際合作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華語文教育產業包括華語文教育產業之上游、中游、下游,其範
圍分別如下:
(一)上游:華語文教學系所及學程、華語文師資培訓、華語文課程及
教材開發等相關機構及廠商。
(二)中游: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華語文能力測驗、華語師資輸出、華
語文學習、課程及教材輸出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下游:華語文教育推廣、行銷及通路建構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計畫執行方式:計畫申請單位與華語文上游、中游、下游機構或廠商
相互合作,運用下列整合服務策略研提計畫申請:
(一)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以目標客戶需求及地區特性
為導向,將既有之教育服務及教材加以整合改進,並結合新科技
,例如雲端科技、智慧手持裝置、行動通訊網路、電子智慧白板
等,創造新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包括發展適地性教學方式、
設計適地性教學內涵、培訓適地性師資、改造華語文教學工具、
教材及自修學習產品等。
(二)跨領域合作:結合華語文教育產業水平合作相關領域,例如影視
產業、會議展覽產業、觀光產業、翻譯產業、科技產業及文創產
業,依共利綜效原則,共同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擴大加值之行銷
、展示、競賽、宣傳等。
(三)整合性方案:開發各種整合性創新學習模式,例如浸潤式學習(
融入藝術、體育等相關學科領域之教學情境)、整合式學習(結
合企業實習,產業運作活動等學習模式)、移動式學習(華語文
學習結合社區活動、參訪旅遊、實習等)。
四、計畫申請單位: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
專校院。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
大專校院。
(三)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
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國內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機構。
五、獎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
師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
護及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
費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
之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
國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
冊費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
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
其開拓及經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
廣華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
線上)、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
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
加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
組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
等成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
合我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
臺研習培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
文領域學者專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
補助規定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
原則,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
(在當地華語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
未獲本部相關補助者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
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補助以二
週為原則;機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對象: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
(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研習華語文:
(1)短期研習團:
①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學校學生及隨團
指導教師。
②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籌組外國正規學制
之各級學校學生團,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包括隨團指導教師一至二名),來臺至我國內大
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行研習;每週研習華語課程
(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至少十五小時。
③獎助金額:每人每週獎助六千元,獎助範圍以二
週至四週為原則。
(2)學期期程研習:
①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大學在學學位生。
②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與設有海外研習華
語相關制度之外國正規大學合作推薦在學學位生
來臺研習。
③獎助金額:每人每學期獎助四萬元,獎助範圍至
多二個學期。
(3)獎助金發放方式:由承辦研習之國內大學校院,依
每名學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
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
膳宿費、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
關酬勞,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
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獎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
費、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
編列,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
則限本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
目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
原則,本部另得考量海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
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前點第
四款第二目所訂獎助金額核實核發獎學金。為配合國際需求
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
得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
單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
本部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
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
相關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
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
項目及金額。
(二)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
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
複審。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
,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
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二)經費結報: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
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部同
意,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
表。
(三)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申請相同項目
之經費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