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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匯款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匯款正確率,提高行政效
  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確保受款人金融資料正確性,承辦人員於編輯受款人資料時,應先
  查核受款人原留資料,另針對首次領款之受款人,應請受款人提供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影本,以利承辦人員核對,正確建檔。
三、承辦人員於編製匯款清冊時,應仔細核對受款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金融機構代號、金融機構名稱、匯款帳號及地址是否正確並完整,
  以避免產生同名同姓之錯誤及無法匯款,退回重匯之情形。
四、為因應金融機構合併,銀行名稱、分行別及銀行代碼變更問題,承辦
  人員可至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首頁>便民服務>總分支機構)取
  得最新金融機構完整代號及名稱。
五、本院辦理匯款時,如因受款人資料錯誤,受國庫署支付管理組或金融
  機構退回,承辦人員應於退件當日提供正確資料回覆相關人員辦理後
  續更正,必要時主計人員得彙整退件紀錄及承辦人員相關說明後提業
  務協調會報檢討,並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六、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