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特展外借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倡導終身學習,推廣
  全民科技教育,充分利用本館展示資源,擴大博物館功
能,特訂立本
  要點。
 
二、對象:國內外各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學校及其他公司團體。
 
三、實施方式:
  (一)可供外借之特展公告於本館之網站內容包含特展介紹、場地需求
    及接受預約借展之訊息。
  (二)由外界借展單位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每項特展外借展期以三個
    月以上為原則,若同一檔特展有二個以上的單位欲借展
,本館得
    依申請展出時間安排之。
  (三)特展於本館展出結束後,開始巡迴展覽,由本館於開展前送至借
    展單位並協助安裝。
  (四)本館外借之特展,其規模(展示內容)可配合借展單位之需求,
    予以調整;若需調整者,應經雙方會商確定內容後,以
書面敘明
    。
 
四、申請程序:
  (一)國內借展單位填寫特展外借申請表(如附表),包含、展出內容
    、展出時間、展出場地、配合之教育活動及宣傳方式、
預期效益
    等,以公函寄送本館辦理;國外借展單位則以該單
位公函申請,
    包含借展單位簡介、借展目的、借用期間等。
  (二)本館接獲申請後,由展示組就推廣科技教育之效益、場地狀況、
    借展單位規劃之科教活動與行銷企劃等因素評估後,簽
請館長核
    示。
  (三)本館同意借展申請後,借展單位與本館另訂立合作協議書以規範
    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借展單位每月需支付借展之展品單元原始製作費用之15%作為權利
    金(租金),惟上述金額得經雙方協商後,視情況予以
增減,最
    終金額納入雙方合作協議書。
  (二)借展單位借展後若另行以收費方式展出,應事先經本館同意,
    與本館另於合作協議書規範有關收費部份之權責。
  (三)展品移交借展單位時及巡迴展結束後均由借展單位與本館人員
    同逐一清點。如有短少或損壞,由借展單位依雙方合作協議
書規
    定賠償。
  (四)為擴大宣傳、發揮科技教育功能,借展單位得使用本館提供之
    像或海報進行行銷活動,其使用方式依雙方合作協議書之規
定。
  (五)雙方合作協議書應露出全銜;本館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六)借展單位須於展出結束後提供本館參觀人數、觀眾反應、宣傳
    動及媒體報導等資料。
  (七)借展單位若屬公立館所與本館進行館際交流,或為社會公益活
    者,或為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雙方權利義務,得經協商後,
另於
    合作協議書中約定。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及借展單位本於誠信互惠原則,視實際狀況協商
  後,另以書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