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倡導終身學習,推廣全民科
技教育,充分利用本館展示資源,擴大博物館功能,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展單位包括國內外各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政府機關、
學校及其他公私團體等。
三、實施方式:
(一)可供外借之特展公告於本館之網站內容包含特展介紹、場地需求
及接受預約借展之訊息。
(二)由外界借展單位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每項特展外借展期以三個
月以上為原則,若同一檔特展有二個以上的單位欲借展,本館得
依申請展出時間安排之。
(三)本館外借之特展其規模及展示內容得配合借展單位之需求,予以
調整;調整內容及規模經雙方會商確定後,應以書面敘明。
四、申請程序:
(一)借展單位填寫特展外借申請表(如附表),包含展出內容、展出
時間、展出場地、配合之教育活動及宣傳方式、預期效益等,函
送本館辦理。
(二)本館接獲申請後,由展示組就推廣科技教育之效益、場地狀況、
借展單位規劃之科教活動與行銷企劃等因素評估後,簽請館長核
示。
(三)本館同意借展申請後,借展單位與本館另訂立合作協議書、計畫
書或其他書面以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有關合作協議書、計畫書或其他書面之規範應包括(但不限)以下事
項:
(一)借展單位需支付借展之權利金、設計規劃費、運送及佈撤展費用
、人員出差費及行政管理費等,確切金額由雙方協商議定。
(二)借展單位借展後若另行以收費方式展出,應事先經本館同意,並
與本館規範有關收費部分之權責。
(三)展品移交借展單位時及巡迴展結束後均由借展單位與本館人員會
同逐一清點。如有短少或損壞,由借展單位依雙方約定賠償。
(四)為擴大宣傳、發揮科技教育功能,借展單位得使用本館提供之影
像或海報進行行銷活動,其使用方式依雙方約定辦理。
(五)借展單位須於展出結束後提供本館參觀人數、觀眾反應、宣傳活
動及媒體報導等資料。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及借展單位本於誠信互惠原則,視實際狀況協商
後,另以書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