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業
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教師)資格審核,並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送請本部辦理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者,應符合本辦
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並經學校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
前項專技教師之資格,其歸屬群、科別之教學科目、相關證照資格
等,依本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技術科
目對照表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辦理審查
及認定。
三、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之作業程序:
(一)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
(二)學校應於起聘前二個月,函報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辦理初審,未
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三)直轄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先由
直轄市政府完成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後,函轉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
辦理初審。
(四)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者,檢附下列文件,向擬聘任學校提出申
請:
1、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2、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
貼)。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
1、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依職業訓
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類科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
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
1、與其應聘科別相關性質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八)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送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繳交相關
證明文件且裝訂成冊,第四款規定資格,特殊造詣或成就並應與
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1、送審證明文件,除美術相關設計之原作外,影音相關作品應
以光碟或照片呈現,並提供書面說明。
2、送審證明文件,如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之作品,應提供書面
說明申請人參與之部分,其合作之代表作品,限由一人送審
,其他合作者應以書面簽章聲明放棄以該作品送審之權利。
3、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
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九)學校接獲申請人資料,於完成審查後,連同下列文件,依前點及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送審:
1、學校公文,並載明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依據。
2、當學年度公開甄選程序資料(包括甄選簡章、教師評選委員
會審查通過紀錄及甄選合格通知證明)。
3、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該學校度總體課程計畫書之教學科目與學
分(節)數表及公文影本。
4、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表及公文影本一份
,並應於備註欄位註明專技教師在校總員額數及未超過校內
專任教師員額編制總員額數之八分之一。
5、預定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任課節數證明文件。
前項第八款送審證明文件中,提供作品經審查未予通過時,經本部同
意再送審查之作品如與原送作品題目相同,惟表現或內容已有相當改進者
,應提出新舊作品異同之書面說明對照表。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應繳交之證明文件,影本應蓋與正本相符及學
校關防章。
四、學校應備之證明文件,如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而尚未完成核定
或備查者,應於函報承辦單位公文敘明理由。
前項情形經承辦單位初審通過及本部複審通過發給證書者,學校應於
發證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專技教師起聘學年度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或備查之文件,送達本部審核確認;屆期未送達或不符該核定或
備查文件項目者,本部應通知學校限期繳回證書,並視情節送請主管
機關依法辦理。
五、承辦單位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期間,各以二十個工作日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二)向有關單位查核投保年資。
(三)向主管機關查核學校教職員額核定情形。
(四)學校補件。
(五)其他應查核事項。
六、承辦單位初審及本部複審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通
知學校補件;學校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件資料
(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承辦單位或本部(以郵戳為
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如有資格不符,或提供之各項文件有偽造、變造不
實情事,經查屬實者,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已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者,本部應通知學校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
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