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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吸引優秀適切人才投身教育,並鼓
  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精進師資生素質及教學專業,導引各師資培育之大
  學發展學校本位之師資培育特色,建立優良師資培育制度與典範,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通過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申請補
    助精進師資素質事項。
  (二)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通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師
    資培育之大學得申請補助特色發展事項:
    1、近三年度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平均值達同一類科
      全國近三年度通過率平均值以上。
    2、最近一次調查師資生就職率(包括受聘於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於教育機關
      或學校擔任行政工作者;於海外臺灣學校、僑民學或大陸地
      區臺商學校擔任教師者)達五成以上。

三、補助項目:
  (一)精進師資素質事項(附件一):精進師資培育及教學專業之作為
    ,以提升師資生素質。
  (二)特色發展事項:以學校為本位,盤整校內資源、教學及行政能量
    ;以宏觀思維發展師資培育特色藍圖,並建立典範。例如創新師
    培課程模組、開設培育雙語師資課程、辦理中小學合流教育等項
    目。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採分項審查,精進師資素質事項經審查通過核予補助;特色
      發展事項採競爭型補助,經審查後擇優核予補助。
    2、申請單位得視培育之師資生規模申請補助經費,本部得視預
      算編列情形調整。
    3、師資生規模與申請補助金額:
      (1)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超過四百名者:申請精進師
        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新
        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2)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四百名至三百零一名者:
        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
        列分別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三百名至二百零一名者:
        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
        列分別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4)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二百名至一百零一名者:
        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
        列分別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5)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一百名以下者:申請精進
        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
        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經費編列基準: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
      得低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
    2、補助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編列。

五、計畫申請:
  (一)每二年度受理計畫申請,核定以二學年度為一期,符合申請條件
    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同時申請二項補助或擇一事項提出申請。學
    校原則應於申請年度之四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
  (二)計畫內容:
    1、前言:
      (1)師資培育現況與規模。
      (2)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結果。
      (3)最近一學年度師資培育之師生比。
      (4)最近一年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
      (5)最近一次調查師資生就職率。
    2、計畫摘要:包括整體計畫架構說明、補助項目與各子計畫對
      應表(附件二)等。
    3、預期效益:整體計畫預期成效指標(附件三)。
    4、精進師資素質事項規劃:包括計畫名稱、預期目標、執行內
      容及策略等。
    5、特色發展事項規劃:包括擬發展之特色背景說明、計畫名稱
      、預期目標、執行內容及策略等(未申請本項補助者免提)
      。
    6、計畫管考機制。
    7、經費執行規劃。
    8、整體計畫經費申請表。
  (三)計畫內容應依本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
    計畫檢核表(附件四)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成冊。申請計畫寄送
    前,並應依檢核表檢核資料之完整性,將檢核表粘貼於資料袋首
    頁,於規定之期限寄送,以郵戳為憑,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
    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計畫審查:
  (一)採行政審查及書面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協助審查,或安排申請學校進行報告及補充說明。
  (二)審查作業以每申請年度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三)審查項目及比率:
    1、精進師資素質事項:
      (1)師資培育現況及規模(百分之五)。
      (2)精進師資素質事項規劃及執行(百分之八十)。
      (3)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百分之十五)。
    2、特色發展事項:
      (1)師資培育現況及規模(百分之五)。
      (2)符合師資培育之特色發展(百分之四十)。
      (3)特色發展事項規劃及執行(百分之四十)。
      (4)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百分之十五)。

七、成效檢核:
  (一)期中報告:獲補助學校應於第一學年度執行完畢,並於七月十五
    日以前提交師資生培育概況、第一年預期成效達標情形及經費執
    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各計畫之執行情形
    或召開會議,安排獲補助學校進行簡報。
  (二)期末成果報告: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期末
    成果報告,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各計畫之執行成
    效或召開期末報告會議,安排獲補助學校進行成果報告。
  (三)獲特色發展事項補助之學校,其推動成果應配合本部規劃適時安
    排公開發表。
  (四)期末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師資生培育概況。
    2、預期成效達標情形。
    3、經費執行情形。
    4、各子計畫執行概述。
    5、附件:
      (1)該年度師資生畢業後動態清冊。
      (2)執行成果影片。
  (五)各計畫之期中、期末成果報告、計畫調整或變動及執行情形列入
    下一期補助之參考依據。

八、經費結報: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
    果報告,報本部結報。
  (二)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除有不可抗拒之具體事由外
    ,列入未來核定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三)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本要點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向本部申請其他計畫補助。

(二)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學校規劃辦理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二款
第一目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三)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
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四)因本部政策調整、計畫轉型銜接需求,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得
以增辦經費延長至多一學年度,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