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吸引優秀適切人才投身教育,並鼓
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培大學)精進師資生教育專業素養及
教學專業,導引發展學校本位之師資培育特色,建立優良師資培育制
度與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符合下列各條件之師培大學,以學校師資培育規模、發展
能量及意願,得申請第一類型計畫或第二類型計畫:
(一)第一類型計畫:
1、校內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高教深耕計畫)列入師資培
育重要推動項目,並提供高教深耕計畫經費挹注於師資培育項
目。
2、已有或規劃建立鼓勵師資培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實踐課程之獎勵
機制。
3、近三年師資培育系所(單位)曾與地方政府、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協助中小學(幼兒園)現職教師專業發展。
4、最近一次調查師資生於教育相關領域就職率達五成以上。
5、近三年師資培育系所(單位)申請本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
師資培育為主題)件數達十件以上。
6、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至少一師資類科「通過」、「
有條件通過」或新設尚未接受師資培育評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且非屬退場機制之預警學校、系所。
7、近三年應屆畢業師資生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平均值達同一類科
全國通過率平均值以上。
8、最近一年本部核定師資生名額一百五十人以上(不含外加名額)。
(二)第二類型計畫:
1、符合前款第六目。
2、或具第一目條件,並符合前款第四目或第七目。
三、為提升師培大學實務教學人才、精進教學專業作為、提升師資生素質
發展、發展師培特色及增加地方教育輔導功能,補助項目包含以下內
容:
(一)精進師資素質事項:
1、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包括運用校務研究等資料精進師培體制。
2、精緻師資生招生、甄選及成效輔導。
3、精進師培課程與教學:包括提升師培教師實務教學、規劃實踐
課程、落實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教育議題、數位教學等
課程。
4、增進教育實習功能與品質。
(二)特色發展事項:
1、強化師培大學特色發展與社會責任:包括專業系所校際合作、
發展師培特色、加深師培社會責任。
2、教育創新:包括發展前瞻性及實驗性特色師培課程。
3、政策培育:包括提升師資生本土語言、雙語及次專長等教學能
力。
4、其他。
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目,得包括第一款及第二款;前點第二款第
一目,以包括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政策培育內容為限。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由
師培大學依整體規劃需求編列,本部審查後,擇優核予補助。
(二)經費編列基準: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師培大學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
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
2、申請第一類型計畫以四年為期規劃經費;第二類型計畫以二年
為期規劃經費,經本部審議通過後,採一次核定,並逐年撥付
。各年度成果報告作為次一年度調整補助額度之依據;必要時
,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3、人事費編列依下列條件,以不超過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
二十編列:
(1)第一類型計畫得編列專任行政助理至多一名及兼任行政助
理至多四名。
(2)第二類型計畫得編列兼任助理至多四名。
4、資本門以不超過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編列。
(三)申請補助額度:
1、分年經費編列上限:
(1)第一類型計畫: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為上限。
(2)第二類型計畫:年度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精進師資素質事項之數位教學,經常門經費分年編列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原則。
3、特色發展事項部分限定經常門經費分年編列上限:
(1)加深師培社會責任,經費編列至多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2)提升師資生本土語言,每語別經費編列至多新臺幣四十萬
元、雙語教學經費編列至多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師培大學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
,得由校內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計畫申請:
(一)每四年受理第一類型計畫申請。
(二)每二年受理第二類型計畫申請。
(三)申請計畫文件格式、分項經費額度,由本部函頒;師培大學應於
本部公告期限內,備文檢附書面計畫書及光碟,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計畫審查:
(一)採行政審查及書面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協助審查,或組成審查小組安排申請師培大學進行簡報。
(二)審查結果公告,以審查作業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為原
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三)審查重點:
1、符合第一類型計畫或第二類型計畫之申請條件。
2、計畫目標與策略依據問題與分析結果擬定及具計畫可行性。
3、設計產出型具體衡量方式及與計畫目標相關聯。
4、計畫內容符合申請面向之關鍵績效指標內涵。
5、組織分工與運作,包含教師社群及院系所參與程度。
6、經費及人力需求之合理性(包含自籌款經費、人力配置情形)。
7、預期效益及整體性、個別性計畫之管考機制合宜性。
8、計畫過去執行成效。
9、其他:配合本部辦理師資培育業務之師培大學、校內高教深耕
計畫列入師資培育規劃情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師資培育參與
及核定情形,可列入本計畫審核加分項目。
七、成效檢核:
(一)成果報告:
1、第一類型計畫及第二類型計畫採分年提交成果報告(包括紙本
及電子檔)及經費執行情形,作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或中止
補助之依據。
2、第一類型計畫提交第二年成果報告,作為審核第三年計畫是否
持續或調整為第二類型計畫之依據;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
者協助審查各計畫之執行情形或召開會議,安排獲補助學校進
行簡報。
3、第一類型計畫提交第四年成果報告、第二類型計畫提交第二年
成果報告,應將整體執行成果及經費執行情形,併入申請新一
期計畫提報。
(二)第一類型計畫提前達成預定績效目標,得申請第三年增刪調整計
畫項目及內涵。
(三)第一類型計畫及第二類型計畫推動成果應配合本部規劃適時安排
公開發表、分享活動,以促進校際間交流與學習,精進師資素質
之最大效益。
(四)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師資生培育概況。
2、預期成效達標情形。
3、經費執行情形。
4、各子計畫執行概述。
(五)成果報告、計畫調整或變動及執行情形列入下一期補助、扣減或
停止全部補助之參考依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師培大學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
報告,報本部結報:
1、第一類型計畫分別於第二年及第四年計畫執行結束後結報。
2、第二類型計畫於第二年計畫執行結束後結報。
(二)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除有不可抗拒之具體事由外
,列入未來核定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核定計畫之實施,依本部函頒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計畫辦理。
(二)各核定計畫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依本要點及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師培大學規劃辦理者,得不受第二點、第四
點及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必要時本
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五)因本部政策調整、計畫轉型銜接需求,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得以增
辦經費延長至多一學年度,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六)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師培大學所列支之費用不
予核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年
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七)申請計畫及成果報告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列入
未來年度核定補助經費調整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