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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
    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
  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人才(以下簡稱性
  平教育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
    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
    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三、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並由本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部性平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性
  平教育人才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
  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篇(不含學位論文)
    。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
    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五、性平教育人才申請採認:
  (一)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以下簡稱社推組)組成審核
    小組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得採認為
    性平教育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申請者若未通過
    審查,得重複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採認。

  (二)申請通過者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需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
    資訊網重新進行申請採認;並得於期滿前六個月起進行重新申請
    。

六、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性平教育人才
    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性平教育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
    、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
    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性平
    教育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充。

七、列入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平會社推
  組會議審核後,提報委員大會通過後應予除名:
  (一)經性平教育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經確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CEDAW)等情事。

  (三)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且未於期滿前重新申請採認通過。

八、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