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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推動戶外教育成效卓著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及教育人員
  ,連結內外部組織與場域,整合戶外教育資源,發展在地特色,落實
  戶外教育課程與活動,以提高具體推動成果及彰顯卓著成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  地方典範獎:妥善規劃及推動戶外教育計畫成效卓著之地方政府
    。
  (二)  學校績優獎:積極推動戶外教育成效卓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獎勵對象依教育階段,區分如下:
    1、國小組。
    2、國中組。
    3、高中組。
  (三)  個人貢獻獎:長期推動戶外教育成效卓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
    校長、教師、職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
    構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以下簡稱教育人員)。
        前項第三款獎勵對象,包括依相關法規進用之外國人。

三、推薦方式:
  (一)  地方典範獎:由各地方政府填具自我推薦表,並檢附報名資料及
    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
  (二)  學校績優獎: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機構:由各地方政府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報名資料
      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
    2、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填具自我推薦表,
      並檢附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
  (三)  個人貢獻獎:由地方政府推薦教育人員,或由有意願被推薦之教
    育人員,自行向地方政府申請推薦;地方政府應撰寫被推薦者之
    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前點各款獎勵對象之評選,分為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由本部組成
  評選小組辦理評選;本部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
  (一)  初選:採書面審查,依本部所定錄取名額之二倍名額,推薦成為
    複選名單。
  (二)  複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本部得進行面談、實地查核
    或請參賽者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五、經核定獲選戶外教育成效卓著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
  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  獲選地方典範獎及個人貢獻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
    座,並將典範事蹟公告於戶外教育資源平臺網站。
  (二)  獲選學校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及頒發獎勵
    金新臺幣最高十萬元,並將典範事蹟公告於戶外教育資源平臺網
    站。
  (三)  獲獎地方政府、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之推動有功人員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敘獎。

六、獲獎者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  獲獎者應配合參與本部辦理之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
    活動。
  (二)  獲選學校績優獎者,其獎金應限於供獲獎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機構進行戶外教育活動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金等使用。
  (三)  曾獲學校績優獎者,應隔屆再行報名;曾獲個人貢獻獎者,不得
    再予推薦報名。
  (四)  獲獎者之具體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
    ,並繳回各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