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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會計師專案查核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行政作業原則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有效監督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私
    立學校) 財務狀況,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條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
    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查核範圍應以本部事先約定財務及相關事項為主,並配合基本的總務
    、人事、教務、董事會等單位之制度與運作。



三  本作業原則第十四項至第三十九項查核內容,得視學校可能違規事項
    檢舉內容,選擇部分查核項目辦理。



四  會計師在進行查核作業前,應先行瞭解學校之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
    稽核作業規章、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稽核紀錄。



五  會計師應先行深入瞭解學校相關問題、本部事先約定財務事項及相關
    法令規章,提出查核計畫送經本部核可後依計畫執行計畫項目包括查
    核項目、查核範圍、抽查金額、查核方式、查核程序、查核期間、會
    計師之印鑑證明原本及需學校應行準備之資料清單等。



六  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非查核計畫範圍之違失事項,應主動協商本
    部修正查核計畫。



七  會計師對本部所要求之事項應列於委任契約書,依約定抽查條件查核
    ,對於發現違失事項應提高抽查比例或全部查核。



八  會計師查核時應依查核程序進行必要的訪談、盤點及勘察等,如涉及
    營建、土地等非會計師專業事項,應徵詢該領域專家提供專家意見,
    若情節重大得另聘該領域專家提供專案報告,所增加經費,應另案與
    本部協議。



九  查核事項除銀行資金流程外,應明確釐清事實真相,確定應負責的單
    位與人員,並要求主、經辦人員提出說明與簽名,重要相關資料應要
    求學校簽章。



一○  學校拒絕提供相關查核憑證與原始資料者,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於
      查核報告內揭露。



一一  查核報告應依據本部要求的項目及格式撰寫,並應編製專案查核報
      告彙總表,分類列明查核發現異常事項,涉嫌違反法規名稱及條款
      ,經本部同意後方得結案。本部評估有必要者,得邀請會計師至本
      部進行專案報告或列席相關會議。



一二  會計師為執行專案查核所需之相關法律、命令、行政解釋及對受查
      核學校之特別財務規範事項,本部相關單位應提供會計師參考。



一三  會計師完成查核報告後,若發現財務有違反教育法規,會計處應即
      簽請高等教育司或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依據相關法規處理。



     貳  收入查核
一四  各類學雜費收入、實習實驗費收入、住宿費等收入,是否全數由金融
      機構代收,並查核學生註冊人數、收繳數與金融機構代收數相互勾
      稽是否相符。



一五  推廣教育收入金額與所開班授課之學生數、收費金額、班數等資料
      核對後,是否相符有無漏列情況。



一六  建教合作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各項代辦費收入、其他收入,
      如自行舉辦考試之試務費收入,學校福利社、實習商店、餐廳、停
      車場…等有關之權利金、租金或其他名義之收入,應查核是否有漏
      列或低列。



一七  所有以學校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是否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且以
      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但學生自治團體之
      收入項目不在此限。



一八  收入款應查核有無隱含應以收入類科目列帳之收入,而以代收款項
      科目列帳。



一九  所有以學校名義代辦業務 (代收款) ,是否保留完整帳冊、憑證,
      於學期結束,代辦業務完結後,將差額退還給學生。



     參  支出查核
二○  學校提款程序是否由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於付款支票上會
      同簽名或蓋章,不得增訂陳送董事長或董事簽章之規定。



二一  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是否分別由校長或其代理人、主辦會計及
      出納人員保管,未將各項印章由特定人員統一收存之情況。



二二  董事會支出查核項目
   (一) 人事費
        1 董事會聘僱之秘書、辦事員,應列入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
          ,並不得由學校董事擔任,應查對薪資印領清冊、董事名冊、
          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有無違反上述規定。
        2 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應查對薪資印領清冊、董事
          名冊,查對董事長、董事及顧問有無支領薪資情事。
        3 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應查核上開人員是否有藉其
          他名目支領其他給與情事。
        4 董事長、董事及顧問,若有出國考察情事,是否有經董事會同
          意及提出相關考察報告留校備參。
   (二) 業務費:應查核原始憑證是否確實與董事會業務有關,是否有董
        事長、董事或其他人員之個人支出報支情事。
   (三) 交通費:依據私立學校法,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
        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應查對支領交通費是否與董事會開會有
        關或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若有定期定額支領固定交通
        費情事,應予揭露領取董事姓名、支領期別、每期支領金額。



二三  行政管理支出及教學研究訓輔支出項下之人事費
   (一) 查核教師課表、學生課表、學生成績紀錄、教室日誌、出勤紀錄
        等,確定薪津印領清冊所列教師、行政人員,確實於學校提供勞
        務。
   (二) 查核教師、行政人員支領之薪資中,是否包含績效獎金、慰勞金
        或其他名目之加給,學校人事法規有無該等獎金之發放規定,並
        查核有無依據該等規定發放;另若係以專案簽請核准者,應於查
        核報告中揭露發放內容、金額。
   (三) 查核學校董事長、董事,是否有無兼任學校校長或其他行政職務
        ,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事。



二四  行政管理支出及教學研究訓輔支出項下之業務費:應查核其內容是否
      與學校業務有關,學校董事及關係人之個人費用有無隱藏於此項目
      ,支用程序是否符合學校訂定之作業規章。



二五  購置固定資產支出
   (一) 購置固定資產之採購程序有無依據學校內部規章辦理,每期支付
        之設備款、工程款是否與採購契約、營繕契約所定付款條件、期
        限相符,有無未具特殊理由而提前付款情事,契約內容是否訂定
        不平等條款,圖利學校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情事。
   (二) 高價儀器設備驗證:高價儀器設備應查驗招標、比價、議價紀錄
        ,儀器設備採購合約、儀器設備保證書、儀器設備維護合約、儀
        器設備付款流程、儀器設備購買發票、財產管理清冊,並實際盤
        點高價購置之儀器設備,並檢視有無閒置未使用情況。
   (三) 支付購置土地價款或預付土地款,是否事前報經本部同意,並依
        本部同意條件辦理,查核購置金額是否有另立支出項目,使購置
        土地總金額高於本部同意購置金額。
   (四) 本部補助款購置儀器設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是否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肆  資產查核
二六  有價證券查核:核對認列於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特種基金科目內
      之有價證券數量,與實際盤點有價證券數量是否相符,若有不符,
      應揭露並查明其差異原因。



二七  投資限額查核:投資購買國內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股票、公司
      債,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投資限額有無逾越
      基金總額之半數,投資基金變動表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報經本部備
      查。



二八  投資風險查核:依據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私立
      學校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
      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基金額度之百分之十,亦
      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但民國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前私立學校持有之股
      票,不受前項限制。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計算。



二九  銀行對帳單查核:查核銀行對帳單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帳、與
      帳載金額是否相符,若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則應查明資金運用情
      形及原因,本項查核應依據委任契約書約定,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採
      普查方式,一定金額以下者,採抽樣方式查核。



三○  銀行儲蓄存款:查核銀行儲蓄存款存摺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帳
      、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若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則應查明資金運
      用情形及原因。



三一  銀行定期存款:核對帳列銀行定期存款餘額與銀行定期存款存單金
      額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應查明差異原因,並限期補正;銀行定期
      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記錄,若有,則
      應查明其質借資金是否遭受學校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挪用情事。



三二  私立學校設校基金 (認列於特種基金科目內) 不得質押借款,應查
      明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記錄。



三三  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查核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內容有無與學校董
      事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學校有無
      未經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逕行購置土地,將預付土地款以預付
      款項科目入帳,隱藏購置土地事實。



三四  土地、房屋及建築設備:請學校提示土地所有權狀與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狀正本,查其正本背面有無註記設定抵押權或他項負擔。合計各
      土地所有權狀總面積與財產帳總面積是否相符,以確定是否提示所
      有土地所有權狀。核對學校建築物所有權狀與學校財產帳,以確定
      是否提示所有土地所有權狀。核對學校建築物所有權狀與學校財產
      帳,以確定其是否確實提供全部建築物所有權狀。



三五  學校財產報廢,是否依據學校現有財產管理制度,經所訂程序簽核
      、除帳。



     伍  負債查核
三六  應付款項、預收款項:查核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內容有無與學校董
      事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若有借款
      情況,應揭露借款利率與借款時相同借款條件、借款期限之借款利率
      。



三七  銀行借款:查核每筆長短期銀行借款之用途及事後向本部備查之部
      函日期文號,查明否有未經本部備查之舉借情況。



     陸  其他校務行政
三八  學校董事會是否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長、
      董事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尊重學校行政權,未於學校會計傳票、
      資產採購簽呈上簽章。



三九  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依法於開會前十日
      寄發開會通知單、作成會議記錄。



     柒  附則
四○  為因應專案查核之需要,進行查核作業前得不預先通知學校,但會
      計師到達私立學校時,應向校長或其代理人送達本部委託查核通知
      函。



四一  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與資金管理專案查核時,發現學校有資金管理
      異常狀況時,應即刻通知本部。



四二  本作業原則未訂定事項,依據其他相關法規、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