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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教育部中小學國際
  教育白皮書2.0(以下簡稱國際教育2.0),鼓勵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推動及辦理學校本位國際教育精進計畫(School-basedInternational
  Education Project,以下簡稱SIEP),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地方政府。
  (二)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
  (三)  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  補助地方政府設立任務編組或指定主管學校擔任任務學校,及補
    助本署指定教育部主管學校擔任任務學校,推動下列工作:
    1、國際教育地方培力團:
      (1)  提出年度工作計畫;
      (2)  辦理教師國際教育培力研習;
      (3)  辦理SIEP諮詢與輔導;
      (4)  經營SIEP研發社群;
      (5)  管理SIEP培力諮輔資料庫與資源分享平臺;
      (6)  向國際教育中央培力團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2、國際教育行政支援窗口:
      (1)  提出年度工作計畫;
      (2)  辦理國際教育2.0政策、法規及績優獎之宣導;
      (3)  辦理SIEP補助之彙整與初審;
      (4)  辦理國際教育2.0成效評估調查;
      (5)  辦理中小學教育國際化普查;
      (6)  管理國際教育調查普查資料庫與資源分享平臺;
      (7)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二)  補助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個別條件、資源及需要,訂定
    各該學年度實施計畫,辦理國際教育融入國定課程(指以中文授
    課之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雙語課程、國際交流或辦理學校國
    際化等工作。

四、為推動及辦理SIEP,本署得編製SIEP實作手冊,提供實施指引、實施
  流程、示範案例、補助及獎勵規定等資訊。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本署指定任務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應依前項SIEP實作手冊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
  表,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學年度推動目標、組織分工、
  工作項目、預期成效等事項;地方政府及本署指定任務學校或相關任
  務編組之計畫書,除應依前開規定為之,其內容應包括各該轄區各級
  學校數、學生數、教師人數等事項。
        本署受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本署指定任務學校及教育部
  主管學校申請後,應依SIEP實作手冊審查之。

五、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本署指定任務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推動及辦理SIEP,其經費補助之項目及其經費上限,分為以下四款類
  別:
  (一)  地方政府及本署指定任務學校或相關任務編組辦理國際教育地方
    培力團或國際教育行政支援窗口任務,每項任務工作經費每學年
    最高核給三十萬元。
  (二)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國際教育融入國定課程
    、國際教育融入雙語課程,最高核定二十萬元。
  (三)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國際交流(包括外國學
    校師生來訪、本國學校師生出訪、國際網路交流方案、參與國際
    會議及競賽、外籍人士入校志工服務;惟不含前往或接待香港、
    澳門及大陸地區之國際教育活動)每學年最高核定五十萬元。
  (四)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學校國際化(包括國際
    化目標及特色、校園化、人力國際化、行政國際化、課程國際化
    、國際夥伴關係),依國際化指標達成程度分為初階、進階及高
    階,每校每階限申請一次,每階最高核定二十萬元。

六、前點第三款規定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國際交流補
  助之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  辦理外國學校師生來訪:
    1、以接待團體十人至二十人為原則。但情形特殊,敘明理由並
      經其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每案依接待人數及天數,補助行政費及辦理相關活動之業務
      費。
  (二)  辦理本國學校師生出訪:
    1、補助出訪交流活動每團學生數至少十五人,每十五位學生得
      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補助其全額團費。
    2、符合經濟弱勢學生扶助資格者(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參加海外交流活動之全額補助名額,每團學生人數每十
      二人可包括二位經濟弱勢學生。
    3、出訪交流活動之補助,以辦理互訪交流及落地接待者為優先
      。
    4、海外交流活動,短期以二週至四週、長期以一學期、最長不
      超過一學年為原則。其中於海外定點學校或機構學習及交流
      課程之時間,不得低於總行程扣除交通往返時間之二分之一
      ;海外技能實習定點學校或機構實習及交流課程之時間計算
      方式,亦同。
    5、學生機票費:
      (1)  辦理體驗學習、國際志工服務、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
        、國際師生交換、其他國際交流活動者,每名學生機票
        補助上限分別為東北亞新臺幣六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四
        千元,歐洲新臺幣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
        蘭各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其他地區不得超過機票費之一
        半。
      (2)  辦理海外技能實習活動者,每名學生機票補助分別為東
        北亞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八千元、歐洲新
        臺幣四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新臺幣三
        萬六千元,且以不超過機票費全額為原則。

七、經費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及本署指定任務學校或相關任務編組申請推動工作經費
    ,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國際教育地方培力團及國際教育
    行政支援窗口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
  (二)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國際教育融入國定課程
    、國際教育融入雙語課程、國際交流、學校國際化之經費,依下
    列程序辦理申請:
    1、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於每年二月底前向地方政府之國際教育
      行政支援窗口提送SIEP申請表件。地方政府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函報本署。
    2、教育部主管學校: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署任務學校提送SIEP
      申請表件。本署任務學校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函報本
      署。

八、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採跨校合作方式申請同一類別補
  助者,應由一所學校提出;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九、本署於每年十二月進行地方政府及本署指定任務學校之補助經費審查
  ,並於十二月底前通知下一學年度核定補助金額。
        本署於每年四至五月進行其他學校申請經費補助審查,並於五月底前
  將計畫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金額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十、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審查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  普及性:補助應區分一般學校及偏鄉學校、一般學生及弱勢學生
    ,保障偏鄉及弱勢之補助。
  (二)  全面性:補助應依據學制區分,全面照顧各級學校。
  (三)  衡平性:補助應依據地方政府財力及規模區分,確保全國國際教
    育資源提供之公平性。

十一、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署、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  未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活動或收費。
   (三)  前一年度辦理成果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

十二、請款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包括任務學校或相關任務編組),由地方
     政府彙整列冊並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二)  教育部主管學校(包括任務學校),應檢附領據,送本署請款
     。

十三、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之比率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及其所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核定之金額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
     者,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
     八十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  地方政府主管之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審查核定之金額百
     分之五十。
   (三)  教育部主管學校,採全額補助。

十四、本署得視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傳染病、天然災害、重大變
   故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核定經費,不受第五點經費補助基準
   上限之限制。

十五、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專款專用,並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
            執行本要點績優之地方政府及學校,由本署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或
   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