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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團體應於申請補助之前一年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次年度工作
    計畫總表(附表一)及分表(附表二至五)報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
    及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情形特殊,未及於前一年度申請者,不
    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種類、補助項目與基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規定如下:
 

法規依據

補助種類

補助項目及基準

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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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

 

體育團體之我國籍人民,擔任「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
會」或「國際單項體育運動總會聯合會」所承認之國際或亞洲體育運動總會會長或秘書長職務,
其總部或分支機構設立於我國。
以該國際體育運動總會在我國設立之總部或分支機構業務拓展相關之郵電、文具、印刷、公共關係及國內外交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
下:
1、最近一屆或下屆奧林匹克運動
   會競賽種類之國際體育運動總 
   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下 
   同)三百萬元;亞洲體育運動
   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
   萬元。
2、最近一屆或下屆亞洲運動會正
   式競賽種類之國際體育運動總
   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
   元;亞洲體育運動總會,每年
   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3、國際單項體育運動總會聯合會
   承認運動種類之國際體育運動
   總會,或經本署專案核定之國
   際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最高補
   助一百萬元;亞洲體育運動總 
   會,每年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4、年度中當選本要點規定補助之
   國際體育運動總會職務者,除
   當年度經費有剩餘,得自當選
   月起依年度比率補助外,自下
   年度起開始補助。
5、各項費用支用比率,不得超過
   本署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
   十,但國外交通費,不在此限。

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署申請:
1、我國籍人民擔
   任國際體育運動
   總會重要職務資
   料 表(附表六
   及附 表七)。
2、當選證明文件。
3、其他經本署指定
   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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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九條

體育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下列國際單項運動賽會:
1、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授權之正式錦標賽:參加國家或地區之隊伍數,依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定。
2、國際邀請賽:以五個國家或地區之隊伍參加為原則。

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賽會所需之膳宿、國內交通、保險、印刷、佈置及場租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
下:
1、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之隊員、
   職員,依實際參賽人數,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三千元(參賽隊有繳
   交參賽費用者,補助半數);補
   助日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
   三日計算。
2、國內交通費:交通車租金,大型
   車每日每輛最高九千元,中型車
   每日每輛最高六千元,小型車每
   日每輛最高三千元。
3、保險費: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每
   一被保險人之金額不得低於三百
   萬元。
4、印刷費:印製教材講義、秩序
   冊、邀請函、宣傳海報及相關資
   料。
5、佈置費:本於實用原則,覈實補
   助。
6、場租費:依各該租用場地規定,
   覈實補助。
7、至我國擔任裁判或國際體育組織
   指派之技術人員,比照參賽隊員
   職員膳宿費基準,補助其膳宿費
   用。

1、申請單位於申辦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授權之正式錦標賽前,
   擬向本署申請補助
   者,應擬具申辦計
   畫(附表八),經
   本署核准後,始得
   向國際體育運動組
   織申請舉辦。
2、舉辦競賽當年度,
   申請單位應檢附當
   年度計畫分表(附
   表二;申請單位為
   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分表已經核
   定者,免附),並
   檢附依實際情況調
   整之舉辦計畫(附
   表八及附表九,包
   括經費預算表),
   併附籌辦計畫書或
   國際總會授權佐證
   文件,向本署申
   請。
3、活動結束後,應提
   交成果報告(附表
   十,包括授權本署
   使用影音、文字、
   圖像等同意聲
   明),報本署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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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十

體育團體舉辦之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會議。

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會議所需之膳宿、國內交通、保險、印刷、場租及佈置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國內外參加會議人員,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三千元;補助
   日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計三
   日計算。
2、國內交通費:交通車租金,大型
   車每日每輛最高九千元,中型車
   每日每輛最高六千元,小型車每
   日每輛最高三千元。
3、保險費: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每
   一被保險人之金額不得低於三百
   萬元。
4、印刷費:印製教材講義、秩序
   冊、邀請函、宣傳海報及相關
   資料。
5、場租費:依各該租用場地規定,
   覈實補助。
6、佈置費:本於實用原則,覈實補
   助。
7、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
   為限。

 

申請單位應檢附各該年度計畫分表(附表三,分表已經核定者,免附),並檢附
舉辦會議籌備計畫(包括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日程、議程及經費預算等)
及國際總會授權佐證文件,向本署申請;並應於會議舉辦前,檢附會議流程等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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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十
一條

體育團體參加下列會議,得申請補助:
1、國際體育運動
   組織會員大
   會、理事會、
   執行委員會及
   各項專業或技
   術委員會。
2、我國籍人民擔
   任國際體育運
   動總會重要職
   務者,應邀出
   席有關會議。
3、其他與國際體
   育運動組織相
   關之重要國際
   會議。

以補助申請單位參加會議所需之膳宿、國外交通、保險及出國證照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
  (1)開幕日至閉幕日期間,每日
       最高補助四千元。
  (2)舉辦單位有提供膳食或住宿
       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a.舉辦單位提供膳食而不提
         供住宿者,每日最高二千
         四百元。
       b.舉辦單位提供住宿而不提
         供膳食者,每日最高一千
         六百元。
       c.舉辦單位提供膳宿者,每
         日最高四百元。
  (3)以開幕日及閉幕日前後加計
       一日, 每日最高補助二千
       元。
2、國外交通費:現任理事長或會
   長,補助最短往返行程商務艙機
   票款;其他人員,補助經濟艙機
   票款。
3、保險費:依法投保傷害及醫療相
   關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金額最
   高四百萬元,覈實補助。
4、出國證照費:每人最高補助三千
   元。
5、同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原則。
6、同一期間,出席經本署補助之會
   議者,不得再以出席相關會議重
   複申請。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
   此限。
7、會議及賽事同時進行,代表隊職
   員兼任會議代表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應檢附
   各該年度計畫分
   表(附表四,分
   表已經核定者,
   免附),並於出
   國一個月前,檢
   附下列文件、資
   料,報本署備
   查:
  (1)本署核定之
       當年度畫。
  (2)舉辦單位邀
       請函(包括
       大會日程、
       膳宿及交通
       人數等規
       定)。
(3)會議代表名  
     冊。
(4)經費預算表。
(5)其他經本署指
     定之文件、資
     料。
2、體育團體應於會
   議結束後一個月
   內,提出出席會
   議報告表(附表
   十一),報本署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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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十
一條

體育團體及學校指派之人員,參加國際體育運動組織主辦或授權辦理之國際體育
運動學術會議,且擔任專題講座、主持人或引言人;或體育團體或學校指派之人員擔任國際體
育運動學術組織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執行委員,而受邀出席與其職務相關會
議;且上開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各級學校專任
   體育教師或專
   任運動教練。
2、體育團體之會
   員或行政人
   員。
3、曾擔任我國參
   加奧林匹克運
   動會、亞洲運
   動會、東亞青
   年運動會、世
   界運動會、世
   界大學運動會
   或帕拉林匹克
   運動會、聽障
   奧林匹克運動
   會、特殊奧林
   匹克運動會、
   亞洲帕拉林匹
   克運動會或亞
   太聽障運動會
   代表隊( 包括
   培訓隊) 總教
   練、教練或執
   行教練。

 

以補助申請單位參加會議所需之國外交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國外交通費:邀請單位未予補助
   者,以補助最短行程往返經濟艙
   機票款為限。
2、同一補助申請,已獲邀請單位或
   國內其他機關團體補助者,不再
   重複補助。
3、同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原則。

 

1、於各該國際體育
   運動會議舉行日
   期前一個月,由
   體育團體或學
   校,直轄市、縣
  (市)立學校由
   其主管機關向本
   署申請補助;其
   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如下:
  (1)主辦單位邀
       請函或職務
       證明等相關
       文件。
  (2)會議議程或
       講習課程。
  (3)其他經本署
       指定之文
       件、資料。
2、會議結束後一個
   月內(會議結束
   於當年十二月一
   日以後者,應於
   十二月十五日
   前),檢附原始
   憑證及出席會議
   報告(如附表十
   二),報本署備
   查及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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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十
二條
 
體育團體邀請國際或各國體育運動組織會長或秘書長訪問我國者,以補助各該組織之現任會長或秘書長為原則。
 

 

以補助申請單位邀請外賓訪問我國
所需之膳宿費及國內外交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千
   元;補助日數,以訪問期間日數
   覈實計算,最多以七日為限。
2、國外交通費:
  (1)國際或各國體育運動組織會
       長或秘書長,補助最短行程
       商務艙往返機票。
  (2)其他人員,不予補助。但經
       本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
       限。
3、國內交通費:
  (1)國內機票或高速鐵路車票,
       覈實補助。
  (2)交通車租金,每日每輛最高
       四千元,並以訪問期間日數
       覈實補助,最多以七日為
       限。
4、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
   為原則。

 

 

 

申請單位應檢附各該年度計畫分表(附表五,分表已經核定者,免附),並檢附邀訪計畫(包括對象、人數、日程及活動內容等)向本署申請;並應於外賓訪問我國一個月前,檢附邀訪活動行程
等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