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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聘僱人員年終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並增進人力新陳
    代謝,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
    之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依本要點辦理其當年一月至
    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評核。
    前項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併同辦理。但不得評核為甲等以上。
    年度中於本部由聘用人員改僱為僱用人員或僱用人員改聘為聘用人員
    ,連續任職者,聘(僱)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評核。


三、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乙及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
      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
    之三十五;其考列甲等人數不足一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累計滿
    一人時,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
    依本部實施績效管理計畫評核結果,績效排名順序前八名之單位,得
    另增列考列甲等人數一人。


四、各單位主管應依聘(僱)用計畫與所屬聘(僱)用人員共同設定年度
    績效目標,並依目標考評所屬人員工作表現、公文績效、專業知能及
    服務態度等,認為受評人表現不良,有需要與當事人面談時,應就其
    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紀
    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密陳部長核閱一次。
    平時成績考核及獎懲、差勤紀錄,應為年終評核評列等第之重要依據
    。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另定之。


五、辦理聘僱人員年終評核,應由受評人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核後,遞交
    單位主管評核等第,簽陳部長核定。
    本部聘僱人員年終績效評核表格式另定之。


六、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考列甲等:
〈一〉對所交辦重大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未滿二十八日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考列丙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前二項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
    數。


七、各單位審議聘僱人員年終評核時,對擬評列丙等人員,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年終評核考列丙等者,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並不予續聘
    (僱),於受評人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自評核年度之次年
    一月起執行。


九、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不得於次一年再改僱
    (聘)為聘(僱)用人員。


十、本部所屬機關聘僱人員,其年終評核得參酌本要點、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精神,審酌機關特性自定
    評核要點。


十一、刪除。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