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善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宿舍生活環
  境,減輕學校財務負擔,特辦理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補助。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資格:非屬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
  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

四、申請作業: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
  及擬訂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
    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1)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
     土地之契約文件影本、建造執照及經費來源說明。
   (2)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應檢附行政院或本部同意興建學生宿舍之
     核定函。
   (3)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
     報告書及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利息補助貸款額度。
  2、興建後增加床位數、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營造規劃。
  3、實際學生總人數與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說明。
  4、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供給及推估情形說明。
  5、學校可用資金。
  6、學校舉債金額。
  7、興建學生宿舍財務規劃以及貸款償還計畫。
  8、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三)本貸款經本部核准後,由學校選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後
   ,檢同契約副本報本部備查。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依學校所提補助申請書及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
   列席報告,擇優予以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限及補助額度;補助期
   限未達二十年者,得另核定不得變更使用用途期間,至多二十年。
 (二)審查重點:
  1、學校財務、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
  2、學校投入學生宿舍建築經費及貸款償還計畫規劃。
  3、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
    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年輕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
  4、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5、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學校經本部核定同意補助貸款利息後,其貸款應按原興建學生宿舍
   用途使用,不得變更,並應於當學年度向銀行起貸;逾期不起貸者
   ,視為放棄,不得申請展延。
 (二)學校申貸本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補助利息之年期,
   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契約為準。本貸款利息補助期限為二十
   年。學校向銀行起貸當年為第一年,貸款本金最遲自第五年起每年
   分二期(三月、十月)攤還,應於二十年內還清。
 (三)補助額度:學校申請補助提案經審查輔導小組審查核定,本部最高
   補助貸款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之全額利息;其餘貸款金額之利息,由
   學校全額負擔。但經審查輔導小組審查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必要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本部最高補助百分之百貸款金額之全額利
    息。
  2、新建學生宿舍者,本部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貸款金額之全額利息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二期請款,第一期於六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前報本部請款,第二期於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
   部請款。
 (二)報本部請款時,應依相關格式檢附下列文件:
  1、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
  2、請款領據一份。
  3、補助利息明細表。
  4、償還銀行貸款利息之收據影本。
  5、本部核定補助函。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未完工者,內容應包括工程進度;完
    工者,內容應包括該學生宿舍住宿率。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繳一部或全部補助
   經費:
  1、於補助貸款利息期間,變更該貸款使用用途、變更使用用途,或
    於核定不得變更使用用途期間變更使用用途。
  2、未能取得使用執照。
 (二)本部得於補助貸款利息之學生宿舍完工使用後,不定期前往各校實
   地訪視,以評估補助利息之成效。
 (三)受補助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四)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補助。
   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部或
   全部補助款。
 (五)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實
   、不符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且追
   繳外,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期之經費補助或終
   止補助。
 (六)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

九、本要點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前已核定之申請案,尚在繳納貸
  款期間者,學校得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並自本部核定同意補助
  後第一個繳息日起之利息補助,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