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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官學研各領域,利用資源辦理
  符合本部政策及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質之資訊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目的:  
    (一)提升教師、學生及家長資訊素養。  
    (二)提升資訊教育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三)提升資訊教育內涵應用及宣導相關政策。  
    (四)整合並推廣數位教學資源應用。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政府機關(以合作辦理活動者為限)。  
    (四)教育部所屬機構及其他公立社會教育機構。  
    (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四、補助範圍:  
    (一)以第二款所定補助目的為主題或範圍等相關活動及專案計畫。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用以補助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充實教學
    設備,更新學校電腦教室資訊設備,改善資訊教學環境,逐步達成
    長久性之維運機制。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用以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資
    訊教學環境所需之網際網路連線電路月租費用。偏遠地區學校以本
    部公告之學校為原則。  
    (四)補助學校之經費,以提供校內教師教學及學生使用為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全年度皆得申請。  
    (二)申請程序:於活動辦理前檢具公文,連同申請表(附件一)及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均應檢附電子檔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審查期限:文到三十日內審查完成。必要時,並得延長。  
    (四)審查作業:  
        1、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考量計畫屬性,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二
      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但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之申請計畫得由本部自行審查。  
        3、各申請計畫由本部或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有修正後複審必
      要者,由申請單位修正後,提交原審查委員進行書面複審,或
      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並通知申
      請單位列席說明。  
        4、審查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過(如附
      件二),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
      核後 ,函知申請單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補助額度視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三)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並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二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以不超過核
    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以不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六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以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五級以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函後,即備領據送本部請款
    ,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其計畫因故有變更必要者,應報本部核
    准後始得辦理。
  (五)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網際網路連線電路月租費用於年度中調漲者,不另提供補助經費;
    其於年度中調降者,剩餘之補助經費得視學校實際需要,移作電腦
    設備維護費支用。
  (七)各項計畫得依業務需求編列相關人事費用。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規定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
    成果等資料,並視本部需求,提供期中成果或參與相關會議,以利
    本部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或相關會議,檢視計
    畫執行成效,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之建議事項研擬檢討改善措施
    ,並於規定時間內改進。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括
    活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
    摘要等)報本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
  (三)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未依
    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不予補助。
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該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並聘請採購專業人員組成內部採
    購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外部採購專業人員)辦理,並於決標後,
    報本部備查。  
    (二)補助額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活動,其建置之相關網頁或講義、教
    材、軟體等成果資料,應授權本部於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
    、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及以其他符合教育推廣目的之利用,並配
    合本部政策辦理相關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