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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與其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

  稱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下列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一)本法施行後新設立者。

  (二)本法施行前已設立,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本細則及其他法規規

    定,變更校名者。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普通型及綜合型: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二)技術型:

    1、國立○○(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 

      校。

  (三)單科型:

    1、國立○○(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

      校。

四、依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始得於校名之「高

  級中等學校」前冠上「實驗」二字。

五、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