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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就近入學之理念及目標,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
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推動實施計畫,提升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之高級
中等學校及其對應之公立國民中學(以下併稱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定學習區,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
完全免試入學推動實施計畫所劃設之行政區域。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並以
群招生者,得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對應之公立國民中學,其屬直轄市、縣(市)立
者,得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後函報本署申請補助;其屬國立高級
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得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前二項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計畫書、經費申請表格式及應包
括之內容,由本署另定之。

三、申請本補助,其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元為單位。

(二)計畫書內所列各項目,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與其基準表及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以下稱本
要點附件)編列。

(三)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補助。

(四)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書內容所需;與計畫書執行無關之
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

(五)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經常門:

1、各項金額比率限制,以個別學校為單位計算。

2、人事費,以本署指定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召集學校為限,
得編列專任助理一人。

(二)資本門:

1、高級中等學校,以購置下列設施、設備、修繕或工程為原則: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或教學相關
設施、設備(包括圖儀設備)。

(2)老舊校舍修繕或維護工程。

2、國民中學應以購置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及什項設備為原則。

3、前二目設備部分,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標準耐用年限
二年以上,且單價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
設備費)及什項設備為限。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1、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學生申領入學獎學金、獎助金,以參加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者
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之一,不另支給編撰費。

    前項第二款資本門經費,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性經常設備。

(二)與計畫無關或難以評估有關,或難以評估成效之設備。

(三)環境空間之修繕、維護管理費用。

(四)其他與前三款相關之經費。

    各款、目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及本要點附件之規定編列。

五、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及家長、教師團體代表組成
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金額,並
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所屬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予
通知。

七、本補助之請領、核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第一期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並應於各期經費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計畫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國民中學計畫
調整後,該校計畫經常門總經費及資本門總經費均未變更者,得逕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三)學校使用本補助經費,於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者,以支用於與計畫
書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用於計畫書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為協助落實執行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之;高級中等學校得
視辦理狀況減少授課節數,每週以減授二至四節為原則。

九、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本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者,本
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十、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書期間內,至學校進行督導、考核本補助經費執行
情形;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該期經常門或
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本署,並作為下次核定本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