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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體育推手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
        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體育推手獎,
        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每年頒給之獎項與其應具備之資格及推薦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
        )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符合前點
        第二項公告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第二項推薦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本署公告之。

四、本署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
        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審查,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教育部頒給
        精英獎之獎勵法規規定。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