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業
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教師)資格審核,並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報本部辦理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及發
給證書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並經學校公開甄
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前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其歸屬群、科別之認定基準,依本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
師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對照表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
師甄審資格對照表之規定。
本部得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協助辦理專技教師證書之申請及審查事務。
三、申請專技教師證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欲聘任學校提出:
(一)檢核表及申請書各一份(如附件一)。
(二)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電子檔。
(三)第四點至第七點之資格證明文件、資料。
四、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二)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依職業訓練師甄
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類科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並
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與其應聘科別相關性質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
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二)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
繳交裝訂成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送審證明文件,除美術相關設計之原作外,影音相關作品應以光
碟或照片呈現,並提供書面說明。
(二)送審證明文件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之作品者,應提供書面說明申
請人參與之部分;其合作之代表作品,限由一人送審,其他合作
者,應以書面簽章聲明放棄以該作品送審之權利。
(三)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
八、學校收受申請人之文件、資料,於完成檢視後,應於起聘二個月前為
原則,連同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受託單位:
(一)學校公文,並載明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依據。
(二)起聘學年度公開甄選程序資料,包括甄選簡章、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紀錄及甄選合格通知證明。
(三)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該學年度課程計畫之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
表及備查函影本。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表及核定函影本。
(五)預定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任課節數證明文件。
九、第三點至第八點之文件、資料為影本者,學校應蓋與正本相符之章戳
及該校關防。
十、本部審核通過發給證書者,學校應於發證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
送專技教師起聘學年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文件,送達本部審
核確認;屆期未送達或不符該核定或備查文件項目者,本部應通知學
校限期繳回證書,並視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十一、受託單位辦理審查及本部審核期間,分別以十五個、二十個工作日
為原則。
十二、受託單位審查及本部審核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
通知學校限期補正;學校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
補件資料(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受託單位或本部(以
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依原有文件、資料審查。
十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如有資格不符,或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有虛偽
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已發給專技
教師證書者,本部應予廢止或撤銷,並通知學校限期繳回;屆期未
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
依法辦理。
十四、申請補發、換發專技教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曾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
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遺失
、毀損,或誤繕、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
,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補發、換發申請作業程序:
1、一百零三年以前領有專技教師證書者: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向本部提出申請。
2、一百零三年以後領有專技教師證書者: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原發證單位非為本部者,應先送原發證單位審核後報部申請。
(四)申請人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不符合規定,或有虛偽不實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發、換發。已補發、換發者,本部應
予廢止或撤銷,並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
部辦理註銷及公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