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部轄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學校:
1、教育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學校。
(2)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或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
育辦法核准設立實驗教育班之學校。
(3)經本署指定之原住民族輔導中心學校或政策需要指定之學校。
2、專科以上學校。
(二)教育部所屬機關(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改善原住民學校(班)環境設施設備(包括原住民族特色校園
設施)。
(二)設置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之設施設備費(以補助第一年申請者為
限)。
(三)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年度基本運作經費。
(四)辦理原住民族課程設計及教材研發。
(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研習或活動費。
(六)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配置教師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奬勵。
前項各補助項目,除補助改善原住民學校(班)環境設施設備按本署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予補助外,其餘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需求項目,其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或特殊需求,
經本署同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基準,不受前項附表規定之
限制。
四、本要點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應支用於設施設備。
(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補助,應支應於行政管理費、外部場地使用費及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定各項目。
(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補助,除對專科以上學校及教育部所屬
機關(構)之補助,得增加支應於進用專兼任助理之相關費用外,
其餘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五、學校、教育部所屬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申請
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本署公告或函
知申請截止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學校及教育部所屬機關(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所屬機關(構
)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逕報本署。
前項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期程。
(四)組織與運作方式或活動項目(包括時間及地點)。
(五)曾經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執行成果;第一次辦理者,免附。
(六)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預期成效。
六、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
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後,依下列規定通知申
請人:
(一)學校及教育部所屬機關(構):由本署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所
屬機關(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署通知各該政府。
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二)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三)預期成效(包括曾經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者,其執行成效)。
(四)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五)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六)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七、本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前一年度或前次本署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
。
(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
行成效不彰。
(三)同一計畫,同時或先後申請或取得政府補助。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之補助金額,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九、本項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所屬機關(構),應於計畫結束後二
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其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逕報本署或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本署得視需要,對受補助者辦理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
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十一、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產出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資料
,應簽具智慧財產授權書,使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
前項資料,不得有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發生與第三人著作權
之爭議時,由受補助對象,自行負責。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