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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三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A4或B4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四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    微縮資料複印:
(一)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紙張複印: 
(一)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四、數位圖檔複製:
(一)學術用途:每幅新臺幣一百元。
(二)商業用途: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三)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五十元。
(四)學術或商業用途由本館認定,申請者並需於結案後回饋成品予本館,詳如附表。
前項資料複製方式,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 

第五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臺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六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修正。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